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聚焦刑诉法修改:铲除刑讯逼供滋生的“土壤”

2011年08月25日 19:17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我国现行刑法和刑诉法都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现实中这类现象却仍无法真正杜绝。一些冤错案背后,往往笼罩着刑讯逼供的“阴影”。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针对这一“顽疾”增加了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定,为铲除刑讯逼供滋生的“土壤”提供了法律依据。相关条款引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法律专家的关注。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次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增加的这句话看似简单,实则是一个重大法律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25日在分组审议时指出,我国法律早已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使用威胁、利诱等非法手段取证,但没有像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这么鲜明的表示和宣示。

  中国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卫东说,“不能强迫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任何人违背意愿去证实自己有罪,更不能采用暴力、体罚、虐待等非法手段迫使他们承认自己有罪,这是国际人权规则的一个重要内容,它给遏制刑讯逼供提供了法律依据。”

  人们常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那么,“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与此是否矛盾?

  陈卫东认为,两者并不矛盾。“坦白从宽”强调的是,被告人作出真实自愿的供述,法律对他进行宽缓的处理。“保持沉默不等于抗拒。真正的抗拒,是嫌疑人在确凿充分的证据面前仍然不认罪,或者避重就轻、推卸责任,甚至嫁祸于人。”他说。

  此外,有专家提出,要注意处理好“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与现行刑诉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规定的关系。要把这两条规定综合起来理解。前者规定了侦查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即不能非法取证,后者虽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但并没有给侦查人员强迫取证的授权。

  针对有些业内人士担心“不得自证其罪”将增加办案难度和成本问题,有关专家指出,公检法机关应摒弃“口供为王”,树立“重证据、轻口供”的观念,让办案人员把更多精力放在犯罪现场勘查、勘验和司法鉴定等方面,在刑侦科技上下功夫,真正提高破案水平。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张尚初】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