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非法证据 “逼”出来的口供无效
法律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可以说是砍掉了“罪恶之树”,但对通过刑讯获得的口供仍然予以采信,并不拒食“毒树之果”,这就势必为刑讯逼供提供“土壤”。
陈卫东说,凡是以刑讯逼供这样的方式获得的口供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才能从根本上切断刑讯逼供的动力源,是釜底抽薪的做法。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强调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次刑诉法修改,将这一重要成果写入了草案:“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表示,“此次修法重点放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上,而且还规定了严密的、严格的证据收集程序。这将对遏制刑讯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还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法律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专家表示,这些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希望通过公、检、法三家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环节排除非法证据,共同遏制刑讯逼供的立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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