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方:
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在今天的法庭辩论中,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有从轻情节,建议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违法行为在先,被告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属于正常执法,并没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之动机;同时,依据相关证据表明,受害人动手在先,对这一事件的产生有一定过错。
另外,辩护人还认为此案在开庭前,被害人家属已经得到了宏伟区政府的赔偿款,取得了谅解,法院量刑时对这一情节予以考虑。
对于被害人周晓明的死因,辩护人也提出了两点意见:一是被害人本身有心脏病,加之妻子给他打完电话后带着情绪来到现场,被告人的殴打行为充其量只是诱因,与被害人死亡并非直接因果关系;二是被害人家属的救助方法也有不当之处,同时没有选择送往最近的医院,也存在耽误治疗时机问题。
刘义、郑晓曦二人的辩护人还说,在被害人与城管队员再次发生冲突时,刘义、郑晓曦在得知被害人有心脏病的情况下,并没有对其进行殴打,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这一情节。
受害方律师:
城管队长应属故意杀人罪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耀刚认为,检察机关的定性不准确,刘义、郑晓曦的行为应属于故意伤害罪,而张松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王耀刚认为,在死者的儿子周阳向张松等人高喊“我爸有病,我爸刚做完心脏搭桥手术”等话以及“周晓明撩起上衣给张松、刘义、郑晓曦等人看自己身上的手术刀口”之后,此时张松等人对周晓明的身体状况已经知情,对继续殴打可能造成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能够预见,如果此后仍对其殴打,那么就是希望或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另外,王耀刚还认为由辽阳市宏伟区法院审理此案也不妥当,首先,对于这种涉及本地政府工作人员的重大案件,应本着客观、公正、回避的原则,由上级法院管辖;第二,故意伤害罪最高刑期可以是无期徒刑、死刑,而区级法院最高只能判处15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此案还未经审理,就已限定三名被告人最高只可能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记者张国强)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