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违法成为败诉主要原因
广西高院分析土地、林业行政裁决案件时发现,行政机关败诉原因集中在证据不足和程序违法两方面。
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方面,行政机关的具体表现为:未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比如行政诉讼当中争议土地的四至和面积、争议土地的管理情况、权属历史变动情况等;证据不充分,比如仅以证人证言或书证等单一证据作为认定案件全部事实的唯一证据,同时行政机关证据采信随意性大,证据之间缺乏相互印证力,作出的行政裁决本身自相矛盾等情况普遍存在。
在程序违法上,行政机关的具体表现是:行政裁决中遗漏与争议土地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错列当事人,或不通知所有相关利害关系人参与土地调查、踏界、勘验或调解程序;不经法定调解程序直接作出行政裁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裁决程序合法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审批时违反先审批后办证的基本程序原则,“事后安排”的情况不少;未经法定程序撤消原裁定或行政许可,就直接作出新裁定或行政许可,认为新裁定或新的行政许可就能直接覆盖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仅以口头告知,不出具书面文书,等等。
法院建议司法行政互动联动
“白皮书”透露,司法建议数量大幅增长,但反馈率仍然偏低。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度全区各级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共提出司法建议128条,但是反馈率仅为39.06%,只有50条司法建议收到行政机关的反馈。
就如何化解行政争议,广西高院建议,建立行政机关与法院共同参与的互动联动机制。由党委政法委牵头、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参加,通过联席会议这一平台,共同研究和解决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剖析典型案例,实现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及优势互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广西林业厅正在积极和广西高院接洽,商议建立完善林业部门与法院共同参与的化解行政争议互动联动工作机制,共同应对林权争议类型行政诉讼或纠纷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本报记者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