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就是给行政机关“立规矩”,是一部“控权法”
201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文简称行政强制法)将正式施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行政强制法从1999年开始酝酿,先后五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终于在2011年6月30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得以通过。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在行政法领域出台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其宗旨是通过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简言之,行政强制法就是给行政机关“立规矩”,是一部“控权法”,具有应用法律保留、落实比例原则和遵循正当程序三大亮点。
亮点一:应用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的思想产生于19世纪初,最早提出该概念的是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托·迈耶。法律保留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没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得擅自做出行政行为。法律保留本质上决定着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从而也决定着行政自主性的大小。行政强制法是一部“控权法”,首先是对行政强制设定的控制,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强制权,避免拥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过多过滥,消除类如“七八个大盖帽围着一个小草帽”的混乱现象。
行政强制法是通过应用法律保留来实现对行政权设定的控制。该法第10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9条第1项(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第4项(即“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9条第2项(即“查封场所设施或财务”)、第3项(即“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既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又包括行政强制执行,该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也强调了法律保留——该法第13条内容就是“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从而排除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强制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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