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三:遵循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即正当法律程序,来源于英国成文法,其内涵则受到英国普通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的影响。在英国行政法上,经过法院解释的自然正义原则有着确定的内涵,它包含了两项基本的程序规则,即“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和“人们的辩护必须公平地听取”。自然正义原则在英国普通法上最初仅适用于司法程序,后来被移植到行政程序之中。正当程序之规定及其所蕴含的法律理念经北美殖民地人民的继受与传承,后来载入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正当程序的内涵经诸多判例、学说的阐释与发扬,不断得到丰富和完善,听取申辩、公职人员的回避、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以及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等都成为正当法律程序的重要内容,正当程序正是通过这些具体制度设计,实现限制政府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正当程序和法定程序在适用范围上具有互补性。正当程序主要适用于没有法律程序的明确规定的情形,正当程序还是检验、衡量法定程序是否“合法”的准据。注重程序正义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
在我国,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同时缺乏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础,程序意识相对落后,正当程序观念更是缺乏。其实,程序并不只是实现某种实体目的的手段或者工具,程序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程序在法治体系中占有与实体同等重要的地位,程序正义可能不能直接达到实体的正义,但是它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实体的正义。
正当程序的精神已经融入行政强制法的某些章节和条款。该法第三、四章分别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其中属于第三章的第18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下列规定”的第5项要求行政机关“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该条第6项要求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属于第四章的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36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此外,属于第二章的第14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遵循了具有时代特色的正当程序——公众参与。( 朱世海 作者为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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