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专家称婚姻法新解释虽有规定 亲子鉴定仍需谨慎(3)

2011年08月31日 14:3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亲子鉴定需考虑多重关系

  正是由于亲子鉴定存在法律和伦理上的双重风险,因此业内专家呼吁,即便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后,在处理关于亲子鉴定引发的法律纠纷或案件时,也应该遵循一些重要的原则。

  “首先是必要性和正当性原则。”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家庭破裂和父母离异,显然会对孩子的精神平衡造成重大伤害并会破坏他的归属感。除此之外,亲子纠纷背后常有潜在的多数当事人及其复杂关系,如男方与现任妻子构成的夫妻关系、亲子之外的亲属关系、相关的赡养继承关系,亲子纠纷处理结果与他们和睦的家庭、正常的生活状态有直接关系。甚至亲子鉴定本身也会引起家庭关系的动荡,因丈夫对妻子的不信任,怀疑自己非孩子的生父,主动提出或背着妻子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走向终结的案件也不少。因此立法和司法都应当考虑家庭已有的生活秩序,不轻易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当亲子鉴定符合必要性和正当性目的时才予以应用,避免使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动辄面临亲子鉴定要求,危害个人尊严与家庭和谐。

  马忆南认为,第二个原则是知情同意原则。在亲子法律领域,各国法律普遍将征得鉴定相对人同意作为进行亲子鉴定的条件。知情同意原则,指即使一方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也必须在另一方了解亲子鉴定相关内容并同意配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启动鉴定程序。

  “第三个原则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具体到是否启动亲子鉴定这一问题上,就是说,如在请求生父认领诉讼中,应考虑未成年子女是否有知悉出身及接受亲情、抚养费等利益要求;婚生否认诉讼中,应考虑如果亲子鉴定是否定的,是否会给未成年子女今后的抚养、教育带来障碍。总之,当亲子鉴定的应用可能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而带来不良后果时,法院不宜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如果诉讼涉及到子女的抚养费等未成年子女利益而需要进行亲子鉴定时,即使对方不同意配合鉴定,在间接强制制度下,法院也可作出对未成年人有利的推定。”马忆南说。

  马忆南告诉记者,第四个原则是亲子关系安定性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多年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因情感因素愿意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并不期待关系的彻底破裂,亲子关系不管有没有血缘关系均应确定。这种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家庭、亲属的基础是抚育作用,而不是生育事实所引起的生物关系,家庭、亲属包含着亲密的感情依恋,共属一体。不具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通过长期的接触和深刻的了解,已经发生了亲密感情,他们之间实际承担着社会抚育和赡养的角色及功能,所以,对其权利义务予以承认和保护,既符合客观事实,也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习惯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上述四大原则不总是一致的,需要法官综合各原则进行衡量取舍,根据具体案情优先保护某一种或几种法益。应尽可能多地满足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限度。”马忆南说。

  “在这个问题上,总体要遵循平衡‘真’和‘善’的关系。‘真’,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司法者首先要追求的,查明案件的真相是处理案件的基础,所以在一定情况下用推定方式来确定案件事实是必要的。但是,我们在追求‘真’的时候不能忘了‘善’,因为婚姻家庭是一个伦理问题,伦理道德是要讲‘善’的。在亲子鉴定的问题上,最大的‘善’就是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李明舜说。□关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本报记者杜晓 本报实习生李媛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邓永胜】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