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捕后,检察院应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为解决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超期羁押和不必要关押现象,8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作出了如上规定。
“此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逮捕制度,有利于破解羁押率过高的难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
羁押率过高已成现实问题
8月5日,汪太武非法拘禁一案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今年3月11日,为帮助朋友向被害人追讨高利贷欠款,汪太武伙同他人强行将被害人带至一果园内。3月12日,汪太武被公安机关抓获,4月15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8月5日,集美法院经审判,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汪太武有期徒刑6个月。
纵观此案,汪太武系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辩护人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显示,犯罪前汪本人一直表现良好,且系初犯。
汪太武是否有羁押的必要?一名参与庭审的法律工作者表示,“这值得商榷”。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宋英辉也坦言,高轻刑率直接反映出我国司法实践中羁押率过高的现状,也直接反映出高羁押率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
《法制日报》记者查阅《中国法律年鉴》发现,自1997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10年里,我国刑事犯罪羁押候审率超过90%。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但伟在对全国20个基层检察院2004年至2009年5年间的逮捕率和羁押率进行统计后发现,这一数字全部都在90%以上,职务犯罪的捕后羁押率更是高达98%以上。
而全国法院每年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独立附加刑、缓刑、免刑占68%左右。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
据统计,获判轻刑者中有大量的未成年人、老年人、轻微犯、初犯、偶犯、罪行轻微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有固定职业、固定单位或固定收入来源,家庭关系、亲戚关系明确,或有自首、积极退赃和赔偿等明显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等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在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