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说明8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一条款引起外界担忧,认为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属的“秘密拘捕”可能泛滥成灾。(8月31日《新京报》)
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侦查机关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相关规定是: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新修订的条款与之相比其实大同小异,之所以会被媒体解读为“明显的倒退”,一方面可能是对现有法律不熟悉,另一方面可能以为新增了一个“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的不予通知情形。
立法机关将“有碍侦查”的情形界定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本意应该是为了避免“有碍侦查”被司法机关滥用,以减少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的“秘密拘捕”。但是,既然媒体都会产生误读,那么侦查机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更有可能将法律条款朝着有利于自身的方向解释。立法机关有必要在这一条款的文字组织上更为准确一些,以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理解上的歧义、被侦查机关随意解读和滥用。
最重要的是,指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该条款是“明显倒退”也许是一种误读,但是民众对于“秘密拘捕”泛滥的忧虑却是真实存在的。在这方面,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即使没有倒退,至少进步也是非常有限的。不仅“有碍侦查”的情形需要明确界定和限制,“无法通知”的情形更应该有明确的要求和规范,否则同样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事实上,以往很多拘捕案件迟迟不通知家属,侦查机关使用的大多是“无法通知”这个借口。法律对“无法通知”有必要在程序上进行严格的限制,使“无法通知”必须是在“穷尽一切手段”之后才能得以成立。现代社会通讯手段如此发达,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又是人权保障最基本的法治原则,在这方面作出严格的规定一点都不过分。
要最大程度地遏制“秘密拘捕”,立法机关还有必要对侦查机关制定更加严格的问责条款。如果没有明确的问责条款约束,“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就不会受到重视。只要有未能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秘密拘捕”案件出现,都必须对当事人家属和监察机关作出解释,并承担举证的责任;解释不通或者根本拿不出有效证据,就应该追究侦查机关的违法责任。唯有一方面在法律条款上尽可能作出明确限制,另一方面对问责条款和程序作出严格规定,“秘密拘捕”的公众忧虑才能得到消解。(盛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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