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杀人,承认带走孩子
其后,警方从广深高速广州至东莞段的录像资料里发现,邓海声驾驶的车在3月26日21时20分进入高速,此后多次在东莞段出入,并于次日0时13分从广州口下高速。
这得到了邓海声的证实。他说,3月26日17时许,他在住所楼下捡到一部手机,回家后拨打了李卓健的电话。20时许,他在华南新城门口,用捡来的手机叫李卓健下楼来上车,然后打算带他到东莞吓一吓李小玲。然而,李卓健并不愿意这样。在高速路上,邓海声恐吓李卓健说“拉你去扔下”。当邓海声在东莞大道第二路口停车准备小便时,李卓健突然打开车门跑了出去。邓海声说自己“追不上他”后,在当地找了一个多小时没找到,就开车回了广州。
供述中,邓海声坚称没有杀害李卓健。他承认,自己用李卓健的手机给李小玲发信息要10万元,并在回番禺途中,把李卓健的手机和捡到的手机扔了,但害怕被公安机关处罚不敢报警。
然而,另两份证据却与此相反。与邓海声同住在看守所的凌某和陈某回忆,邓来到看守所是2009年5月,“当时(他)思想负担很重,很沉默,不喜欢跟人说话”,过了几天,邓就向他们讲述了绑架杀人的经过,邓说,李小玲那天去珠海看病很可能是见其他男人,而他发绑架短信是“为了转移公安视线”。
但邓海声的律师辩称,不能排除陈某和凌某为了减刑而做虚假陈述,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判决死缓,双方均表不满
昨日上午,经审理后,该案在广州中院宣判,审判长用了近1个小时宣读判决书。
邓海声的辩护律师曾提出,无法确定被害人李卓健的死亡时间,无法证明致使李卓健死亡的绳套与邓海声有关,番禺区公安分局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存在瑕疵,故不能认定犯罪系邓海声所为。对此,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据理不足,不予采纳”。对于其律师提出凌某、陈某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法院认为,两人证言的主要内容互相吻合,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鉴于现有证据未达到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法院一审判处邓海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并赔偿李小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共计41万多元。
宣判后,邓海声当庭称判决在“捕风捉影、颠倒是非”,表示要上诉。邓海声的家属走出法庭前还回头大声说“别把这个案子弄成了赵作海”,而李卓健的家属则大喊要“杀人偿命”,李卓健的姐姐一度晕倒在法庭外……
专家说法
直接证据欠缺
一审判决恰当
法院在处理“法”与“理”上的压力越来越大
昨日宣判后,记者就判决情况咨询了相关法律专家,他们认为,广州中院的判决恰当。
广州市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资深刑辩律师钟闻东表示,从一个专业律师、法律人和本案的中立者角度,基于广州中院查明本案的现有证据分析,广州中院的判决是合适的。从现有证据看,被告人邓海声驾车将年幼的被害人骗至东莞的事实清楚,后用被害人手机发短信给被害人母亲制造绑架假象的事实清楚,被害人当晚失踪及近一个月时间后被发现勒死在东莞一涵洞的事实也是清楚的。结合其他证据,从逻辑上分析,邓海声杀害被害人的基本事实是成立的。但邓海声具体在何处、何时,以何手段杀害被害人的直接证据不充分;有无同案人作案,若有同案人,具体分工如何也无法查实,这些合理怀疑没有用证据来排除。
钟闻东认为,在实践中,死刑案件有着严格的证据标准。广州中院作出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判决从法律层面看、社会效果角度看,也是对被告人的从严处罚,是比较合适的选择。法院在办案中,如何处理好“法”与“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压力越来越大,感觉法院审判工作不容易。
中山大学刑法学专家聂立泽认为,回到证据来看,认定邓海声具体如何杀人的证据,特别是直接、客观的证据有所欠缺。广州中院据此适用死缓,并限制减刑,被告人邓海声以后在服刑过程中即使获得减刑,至少也要被关押30年,这种长期的关押、改造也是一种严厉的刑罚。
故意杀人者
减刑受限制
《刑法修正案(八)》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判处死缓的,在死缓执行期间,若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若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据此,广州中院决定对邓海声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
根据规定,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缓刑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服刑时间不能少于25年。(记者 董柳 通讯员 穗法宣 实习生 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