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原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让网站、媒体迫于诉讼的压力‘封口’,删除批评言论,侵犯名誉权诉讼可能被滥用为限制言论自由的手段。过低的诉讼立案审查标准,可能成为当事人通过诉讼压力迫使媒体、公民放弃舆论监督和质疑批评权利的隐患。”
李颖曾审理优酷公司诉酷6公司“侵犯名誉权”的案子。在这个案子中,优酷指称酷6在网站上开辟评论专区,并保留一些针对优酷的“辱骂性言论”,是“放任网友侵权”。
“在这个案子中,对于网友的评论,法庭是持宽容态度的。”李颖说。在判决书中,合议庭并没有支持优酷公司提出的要求酷6公司删除相关网友评论,并就此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除非优酷公司“能够证明存在网友借机诽谤、诋毁情形的存在”。
判决书中还写道:“网络用户有针对网站的节目、运营情况、风格以及盗版、正版情况发表相关评价、批评甚至发泄不满情绪的言论自由,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此应有一定的忍让和承受能力。”
其实早在本世纪初,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游振辉就网络立法接受采访时就指出,立法总的指导思想应该是“有利于网络发展,有利于信息传播,符合言论自由的大趋势,采取相对宽容的规则”。
这也是李颖所追求的。她主张,对网络中的言论应采取相对宽容的态度。
“网友说一些出格、过激的言论,是很正常的。网络上的言论有一定的‘豁免权’”。
寻找平衡点
从一开始,一、二审法官就在寻找言论自由、媒体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平衡点。
在她执笔撰写的那份《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媒体侵权案件的调研报告》中,她总结道,在2000年前,“法院过于侧重名誉权的保护,而忽略了与公民言论自由、媒体舆论监督权的平衡”,因此广受学者诟病。
令她感触最深的是海淀区法院在上世纪末审理的一个电脑公司诉消费者案。
1997年,被告王洪购买了一台恒升牌笔记本电脑。因维修费用王洪与电脑公司产生分歧。王洪数次讨说法未果,便在网络上发表《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同时,他还在网络上设立名为《声讨恒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个人主页。
而后王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历数了恒升笔记本电脑的种种弊端。恒升公司便以王洪及媒体侵害其名誉权,提起诉讼。
此案由海淀区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审二审后,王洪皆败诉。
案子的审理结果立即招致一些负面评价,认为两级法院此举“限制了公民言论自由权”。
因此,在面对新兴媒体侵权案的司法实践中,李颖极力避免自己成为“阻碍言论自由的‘急先锋’”。她在报告中写道:“我们越来越多的判决倾向于从私权保护与促进社会进步、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综合考虑。”
接手“微博第一案”后,李颖查阅了大量资料,还多次和自己的同事、同学、老师等进行探讨。她还以网名注册了微博,查看微博的信息。
最终她找到了一个“度”。
这个“度”体现在一审判决中。李颖在判决书中写道:首先应该注意到“微博的特点和微博上言论自由也应受到合理限制这一前提”。在微博上,当言论自由与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进行“法益衡量”,“综合考量发言人的具体身份、所发布言论的具体内容、相关语境、受众的具体情况、言论所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具体后果加以判断”。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曾多次与李颖探讨。朱巍多年来一直从事网络侵权的研究工作。在判决书下达后,朱巍还多次赞赏其判决找到了公民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平衡点。
“这个平衡点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各种权利在相互博弈,但是并没有结果。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官找这么一个点。向左,就会伤害公共利益或表达自由,向右就会伤害到公民的其他权利。”朱巍说。
二审主审法官张晓霞也为此注册了微博账号,用以了解微博的动态。这名法官还曾多次和同事沟通,力图寻找平衡点。这名法官介绍说,合议庭在审理此案时,也在力图避免使言论自由受到阻碍。
微博是个好东西
微博从一诞生开始,就毁誉参半。
从“郭美美”到“卢美美”,从“微博打拐”到“免费午餐”,无数人参与,无数人援手,使得许多本不易完成的事情变得切实可行。朱巍评价说,这个“自媒体”,一定程度上做到了“围观改变中国”。但是,他也看到,“很多人不会使用这个权利”,甚至有一些虚假的信息,以至于微博上的信息“真假难辨”。
不过,审理“微博第一案”的法官们看到了微博的更为积极的力量。
在终审判决书中,法官写道:“微博对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每个网民都应该维护它,避免借助微博发表言论攻击对方,避免微博成为相互谩骂的空间。否则人人都有可能被他人微博所侵害。”
“微博是个好东西。”北京市一中院的一名法官感慨道。
李颖也看到了微博的这种积极力量。她也在判决书中郑重写道:“个人微博的特点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而非追求理性公正的官方媒体,因此相比正式场合的言论,微博上的言论随意性更强,主观色彩更加浓厚,相应对其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也更宽。”
不过,在一些法律人看来,这一判例的意义并不值得过分看重。一名法学教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中国不是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一个案例能对网络环境起多少作用?”
朱巍却不这么认为。他说:“判例可推动立法”。
让李颖高兴的是,这个判例,已经由北京大学的一名老师带到培养未来法律人的课堂上。 (郭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