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很抢眼球。
在全国人大的官方网站上,一份刑诉法修正前后对照表可以让公众对修正草案一目了然。不过,这一次,公众似乎已不再满足于简单的亮点解读,还深入关注草案是否有实质性进步。
“刑诉法修改或致秘密拘捕泛滥”的论调甫一传出,争议四起。可不少专家并不赞同,纷纷认为这是一种误读。
日前,羊城晚报记者专门连线参与此番大讨论的两位专家,为近日来围绕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焦点答疑解惑。
学者吴丹红肯定进步,再驳“秘密拘捕泛滥”言论
批判者读错法条 或者语文没及格
“刑诉法修订或致秘密拘捕泛滥”的言论传得沸沸扬扬之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呼吁各界理性探讨,结果又引发了一场“口水战”。
吴丹红如何评价本次刑诉法修正草案?他为什么将自己置于风口浪尖?面对网友无情的大棒,他又作何反应?
羊城晚报:您觉得这次刑诉法修改是进步还是退步?
吴丹红:这要跟修改前比较,没有比较怎么知道有没有进步?1996年的比1979年的进步了,2011年的又比1996年的进步了,只要认真看条文对比,正常人都能看得出来,只是有些人揣着明白装糊涂。
羊城晚报:近期社会上有一种言论,称“刑诉法修正案可能导致秘密拘捕泛滥”。
吴丹红:修改前有可能被滥用,因为以前的规定比较宽泛,现在修改后,这种滥用反会受到明显限制。你要说有什么秘密拘捕泛滥,恐怕拿这个东西来攻击之前的刑诉法更合适。
(编者注:引发讨论的条款是对现行刑诉法第六十四条的修改,草案拟将其第二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人认为,此条款中“通知家属”有太多例外情形,“不予通知的面太宽,随意性太大”。)
事实上,他们把“或者”后面的一种情形变成了“或者”后面还有三种情形。中文的习惯都是一或者二,“或者”是放在最后一个种类的前面。从文中“或者”的位置看,就是两种情况。“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就是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所有的批判都是基于法条解读错了,或者是语文根本没及格。
羊城晚报:您在微博上解读这个条款时,有些网友表示理解,但是否定的声音也不少。您怎么看?
吴丹红:我没有办法说服所有的人,有些人是为了反对而反对的。我撰文呼唤理性的探讨,就是建议大家正确看待这个事情,本身是怎么样就怎么样,不能歪曲它。有些人只是为了把不满情绪发泄出来,这导致没法跟他们理性探讨问题。
羊城晚报:那怎么样才算是比较理性的探讨?
吴丹红:批评可以,包括我在后面也做了很多条文的批评。像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如实供述义务又没有删除,我认为这个是矛盾的,应该把“如实供述”删除。
现在网上有些人对谢佑平、宋英辉,包括陈光中老师进行人身攻击,我觉得这样不好。这些学者对刑诉法修订尽了最大的努力,每一条都据理力争。我们在每一次讨论的时候都希望条文做比较大的变动,但学者的理想和现实总是有差距的。比如说,我们要改两百条,然而提上去就可能会遭遇现实阻力,最后通过的可能只有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