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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批驳“刑诉法修订或致秘密拘捕泛滥”言论(2)

2011年09月07日 15:26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国第一刑辩律师”田文昌认为有突破但进步不大

  律师权利难保障 司法公正受损害

  田文昌被业界誉为“中国第一刑辩律师”,是参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前期讨论的三位律师代表之一。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在博客中称赞田文昌是一位“敢说而不乱说、能说而不胡说、会说而不瞎说”的专家型律师。9月5日,羊城晚报独家对话田文昌。

  羊城晚报:您对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如何评价?

  田文昌:进步还是有的,一些相关的规定有一些突破,但进步的幅度不大。其中,有些只提出了问题却没有相应的对策,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羊城晚报:不足的问题主要有哪些?

  田文昌:比如说证人出庭的问题。讲了很多,但是不出庭的后果没有规定。原来也要证人出庭的,只不过现在说得更具体了一点,增加了一些要求。可这些要求都不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没有规定达不到怎么办,等于就是没有实际意义了。

  羊城晚报:也就是您此前所说的,没有规定不让证人出庭要怎么办?

  田文昌:现在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证人不想出庭、不敢出庭,以及对证人保护措施、补助措施等等。这只是一个方面,实践中还有因证人证言不够扎实而不敢出庭的问题。重要的是不管哪种原因,不出庭的证人的证言能不能采用?这是最关键的。只有规定有争议的证人不出庭,证言不能作为依据,这才有意义。

  再比如说非法证据排除。怎么排除?现在最高法院两个证据规则也出来了,但从实践中看来作用很小。虽然有那个程序,但只要对方说没有、不承认,就是没有。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有具体的排除手段,比如说录音录像的问题能不能落实。如果没有录音录像,就是控方不能充分证明没有逼供取证,就推定为非法取证。

  包括不强迫自证其罪,这也是个新的突破。但是同时还规定应该如实供述,那么等于也是冲突,你必须得取消如实供述才行。否则,现在的不强迫自证其罪就等于白说。

  羊城晚报:那关于律师辩护权这一块有没有突破或者是说不足?

  田文昌:首先调查权没有改,调查权与原来规定一样,向被害人调查还要经过检察院、法院同意。本来律师调查权就已经缺乏强制力作保障,还要加一个经检察院和法院同意,这是没有任何理由的。

  还有会见权,也没有跟律师法完全一致,还有一些保留。同时,会见的时候能不能给被告人、嫌疑人出示卷宗内容,规定不明确。我们已经一再要求必须明确规定,否则律师这样做是有风险的。还有阅卷的问题,也没有保障。

  羊城晚报:您在多个场合都提到了现行刑诉法第三十八条的问题。

  田文昌:这是更重要的问题,也是最核心的问题。这个三十八条是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前身,或者说是程序性的规定,内容是一致的。

  首先它是一个歧视性的规定,其次它是一个引导性的规定。这样搞的话律师的权利保障不了,最后导致当事人的权利也会受到极大的损害。现在刑事案件辩护比率大幅下降,在有限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当中,也很少有人敢于调查取证了。律师不调查,受损害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司法公正。(郑旭森、林洁、李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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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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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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