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
经查,王朝所使用的139××××1190手机的运行轨迹与杨惠贤证言、被害人陈英茹陈述、证人邢世平等多人证言吻合,证实王朝案发当天到过保定。
保险公司的理赔卷宗中的原始记载及证人李保刚均证实,8月10日车辆拆解、验损已经结束,王朝在保定作案之后返回石家庄办理交通事故手续在时间上并不冲突。
王朝及辩护人提出王朝没有作案时间的观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焦点5 作案动机是否充分
刑事自诉代理人证据
代理人提出了15条证据,证明王朝并非两家公司的股东,有吸毒史,欠外债近200万元。因此需要抢劫得钱,从而有作案动机。
辩方意见:反对在刑事法庭上搞道德审判。
被告意见:王朝称,第一家公司是他出资为朋友所开,他代为打理,公司仍在朋友名下。第二家公司因他与股东李向东兄弟有矛盾,故退出。所谓欠债,是鹿泉钢铁厂欠该公司的工程款,该业务为王朝联系,鹿泉钢铁厂要求通过王朝付款,因他入狱,款项一直未付给公司。
焦点6 持枪抢劫能否认定
控方证据
控方表示,因侦查工作存在瑕疵,案发时间难以确定。
据被害人陈英茹讲述,犯罪嫌疑人是持枪进入她家,并在她家里开了一枪。直到今年5月,新采集的证据中她仍这么说。
控方意见:检察机关指控所抢劫物品,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赃物下落,不能认定。
【判决书】
关于王朝辩称被害人陈述中称抢劫的人持枪,抢劫事实尚未查清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现场勘验中未发现弹痕,也没有找到枪支下落,公诉机关认为王朝持枪抢劫的证据不足,未予认定,故该辩解观点不能成立。
反思
公诉人当庭反思此前办案瑕疵
认为此前办案中存在36个瑕疵;保定市检察院称李刚未对嫌疑人刑讯逼供
9月8日,在庭审现场,公诉人认为,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瑕疵,以及检察机关未能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造成本案反复审理的主要原因,值得政法机关深刻反思,引以为戒。
关注此案的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教授,对“瑕疵说”并不认可,他说:“如果可以像此案那样提取和鉴定指纹……任何人都可能被随意定罪。”
公诉人“瑕疵说”受质疑
“一个普通的入户抢劫案件,为什么会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提审、重审,历经五年?为什么会引起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什么在社会上造成如此巨大的影响?”在9月8日庭审中,公诉人在公诉人意见书中对此案进行了反思。
公诉人认为,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瑕疵,以及检察机关未能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造成本案反复审理的主要原因,值得政法机关深刻反思,引以为戒。
公诉人列举了诸多办案瑕疵,其中包括“《现场勘查笔录》制作不规范,有瑕疵,侦查人员和见证人在现场勘查笔录上没有亲笔签字”,“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侦查人员2006年11月2日在石家庄市质监局招待所询问证人底雪峰,三份询问笔录中记载的询问时间存在冲突”等。他们统计发现,此前办案过程中存在36个瑕疵。
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教授一直关注此案,他对公诉人的“瑕疵说”并不认可:“如果没有签字的现场勘查笔录都可以定罪,如果可以像此案那样提取和鉴定指纹,如果可以施加压力让辩方证人重新陈述,如果可以组成‘专案组’动员一切力量对付某人……任何人都可能被随意定罪。此案诸多所谓的‘瑕疵’,其实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相关证据应予排除。”他认为,此案疑点极多。关于刑讯逼供,辩方可要求检方提供全程同步讯问录像并在法庭质证。一起建立在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和检方自称36个“瑕疵”基础上的抢劫案,是不可想象的。
保定市检察院称李刚未刑讯逼供
庭审中途,记者获得一份保定市检察院提供的“关于李刚刑讯逼供”的调查报告。
报告称,经保定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成立调查组的调查,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李刚(河北大学校园车祸肇事者李启铭之父)、王小龙等侦查人员均否认在办理王朝抢劫案件中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不过,在9月8日的庭审现场,王朝不止一次地大声提及李刚等人对他刑讯逼供的情况。王朝称,在2006年10月31日他被刑拘后,一直到11月13日送到看守所之前,在十几天的时间里他受到了极不人道的对待,李刚、王小龙等人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
王朝还表示,在今年3月22日他换押至保定市看守所之后,他受到的待遇仍不公平,很多应有的权利没有享受,保定市公安局“3·28”专案组从“第一天就跟我讲李庄案,讲李庄认罪的情况,做我的思想工作,让我认罪”。
王朝的母亲杨惠贤称,她2007年2月14日第一次见王朝,王朝胸口仍可见极明显的疤痕,据王朝称是电击所致。保定市看守所三名工作人员曾向她透露,看守所保存有王朝被打的照片,看守所曾因王朝伤势拒收王朝。
之前,北市区法院为此次庭审开设了官方微博,并在微博上对判决结果等进行解释。不过,解释没有消除公众的疑问,多有评论认为案件疑点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