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各界和法学界人士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
9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专门召开研讨会,针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涉及审判程序改革、侦查程序改革以及证据制度改革等若干热点问题进行讨论。
延长审限难解决审判繁重之累
据了解,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研讨会的参与者认为,修正案虽然延长了人民法院的审限,但仍不足以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审限问题。
与会者在讨论这条规定时,将此次修改的背景与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的背景进行了对比,认为目前审判工作面临的态势与1997年大不相同,人民法院的审限延长,具有时代变迁及审判现实适应社会现实发展的必然性。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这种必然性被归纳为如下要素:刑事审判工作的日益精细化,对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要求越高,需花费的时间也就更多;审判管理制度的发展使管理环节增多,这与审判效率成反比关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大量增多,由于被害人民事赔偿问题十分复杂,刑事和解需要做大量细致的工作;管制等刑罚的适用,需要征求社区意见,涉及协调与沟通的问题增多,需要法官投入更多的精力;网络等新型媒体的发展,使得受关注案件大量增多,需要刑事法官在审判案件的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注;法定工作日每周5天,与十几年前每周6天工作日相比,有效工作日减少。上述六大要素均催生修正案进一步延长审理期限。
“目前,人民法院审判任务十分繁重,过于严格的审限会给办案质量带来一定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披露的一组数据,足以说明这一情况: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受理案件12086件,审结10626件,审限内结案率为98.3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700263件,审结、执结10999420件,审限内结案率为98.51%。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司法实践中的个案案情不完全相同,可能简单,也可能十分复杂,所以在审理期限上应区别对待。但是,现在对有关审限的理论研究还不是很深入,对于如何区别对待、依据什么理论和标准来进行区别对待,在起草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过程中尚缺乏务实、科学的方案,应该加强审限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推动审限制度科学化的改革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