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明责任与标准需要细化
在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还规定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问题。对此,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研究人员认为,这一规定有积极意义,但在“举证责任”方面还有待商榷。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杨立新说,“举证责任”这一名称表述并不准确,应该规定为“证明责任”,因为证明责任包括举证责任与说服责任两方面。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季桥龙则认为,“证明责任”一词含义混乱,至少有多种不同解释。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所有法律中,都没有使用过“证明责任”一词,均采用“举证责任”一词。修正案采用“举证责任”延续了以往传统,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修正案草案仅仅规定了定罪问题的证明责任,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量刑问题的证明责任问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李玉萍说,定罪和量刑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关于定罪与量刑的问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余茂玉说:“近几年来,法院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实践中已经十分重视量刑事实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应将这些经验上升为立法。”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刑事证明标准与刑事证明紧密关联,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排除合理怀疑”规定为刑事证明标准,成为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对定罪问题的证明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有利于提高裁判的准确性。”余茂玉说,“但是,如果对量刑问题也适用同样的标准,则要求过高,会造成证明困难,特别是在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方面,证明标准不应当设置过高。应单独规定量刑问题的证明标准。”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朱桐辉认为,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七条对被告人证明标准作出了规定,并且采用了较低的证明标准,这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但是这一条款美中不足的是,“相关规定不够明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需修改
“本次修正案并没有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修改,是一个遗憾。”季桥龙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已经成为制约刑事诉讼发展的重要问题,应当进行改革。
据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标准、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三大问题。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研究者认为,当前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扩大化的趋势,修正案应当对相关范围做明确界定,以避免出现“民事附带刑事”的倒挂现象。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问题,研究者的观点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形式上不应该套用民事赔偿标准,而应该以实际损失为准。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根据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标准进行裁判,而大部分无法执行到位,法律效果不是太好。
针对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问题,大多数人认为应维持现状,不应赋予被害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选择权。如果将刑事诉讼与其附带的民事诉讼截然分开,分别在刑事、民事诉讼程序中处理,那么将会导致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难以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在随后的民事诉讼中,大部分被告人在判刑后会选择根本不赔偿。
本报记者杜萌
本报通讯员陈惊天杨锦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