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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以父之名购房成父遗产 为获房产证状告家人(2)

2011年10月12日 15:51 来源:重庆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父亲去世 办证遇难题

  虽然已经入住,但韦某暂未取得房产证。去年7月22日,在房产证尚未办下来的情况下,韦某的父亲因病去世,而这套房屋转化为父亲形式上的遗产(仅具有遗产的表象特征)。当韦某要求将该房屋办在自己名下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答复是“不行”。

  由于该房屋已经转化为父亲形式上的遗产,韦某就请求另外的继承人———母亲和两个哥哥,配合自己去办房产证。但是,几番协商都未果,无奈之下韦某只好将母亲和两个哥哥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和父亲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

  庭审中,韦某的母亲表示,指标是丈夫卖给女儿的,女儿缴纳了购房款。当时女儿给了她2.8万元转让款,她分别给了两个儿子每人9000元,剩下的1万元则用于给丈夫治病。转让协议上,丈夫按的手印及签字属实。

  韦某的大哥也表示,他分得集资房转让款9000元是事实,同意妹妹的诉讼请求。但韦某的二哥拒绝到庭。

  为何这个转让合法有效

  北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使集资房具有福利性、特殊性,北碚区政府在组织集资建房时也无明文规定不得转让。因此,北碚区政府给予韦某父亲集资房福利是他的权利,他可以选择享有房屋还是货币。韦某虽是以房屋出卖人父亲的名义交款、办理手续,但并未直接取代父亲在与集资单位之间的合同中的地位。韦某与父亲之间形成独立的房屋买卖关系,该买卖关系与集资单位无关。因此,韦某与父亲自愿签订的《集资建房指标及权属转让协议》,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韦某的父亲根据相关政策取得集资建房资格后,其所出卖的不是集资房指标,而是将来可能取得的房屋。韦某父亲生前将其集资房屋出卖给韦某应为有效,他在取得集资房的房地产权证前病故,该集资房并非成为他的遗产,韦某根据《集资建房指标及权属转让协议》对该集资房已依法享有债权。

  因此,韦某与父亲签订的《集资建房指标及权属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记者 王明 通讯员 刘金丽 实习生 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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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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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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