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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外就医制度“带病上岗” 贪官屡重获自由(3)

2011年10月15日 12:08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法律漏洞要堵监管也待强化

  最为重要的是,在罪犯获得保外就医后,要有人对罪犯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考察。一旦发现不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要及时对罪犯进行收监处理。

  对罪犯实施刑法处罚,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卡”,一些犯罪分子想通过违法办理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来逃避刑法处罚,是对法律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踏。而监狱长等司法人员作为执法者,知法犯法,帮助犯罪分子违规获取保外就医,其社会影响更为恶劣。

  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刑庭法官赵学军说:“法律法规迫切需要完善,对于一线司法人员来说,规定得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不仅能规范保外就医制度的实施,更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事实上,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最高立法机关的重视。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对暂予监外执行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防止保外就医等暂予监外执行出现法定收监情形时,发生“以保代放”。

  草案增加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草案还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上述内容,被解读为“保了也白保。” 有专家表示,这样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执行程序,防止罪犯利用这个制度逃避刑罚,从而严格了这个程序的执行。

  为加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针对保外就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顾永忠认为,要防止违规保外就医现象的产生,应当加强这一制度执行的制约和监督。强化检察机关在其中的监督作用。

  顾永忠说:“最为重要的是,在罪犯获得保外就医后,要有人对罪犯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考察——去看提出申请时存在的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现象是否有变化。一旦发现不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要及时对罪犯进行收监处理。”

  顾永忠表示,外在的监督是必要的,但此类监督不可能做到对每一个案件的监督。因此,对最初提出申请的环节加强监督最为重要。他说:“上级机关审查材料,不可能亲自到监狱针对某个人进行审查了解。而在监狱内部进一步增加对监外执行的透明度、公开性,对保外就医制度的正确实施很有必要。让监狱的工作人员能够参与,并给予其他服刑人员发表意见的权利。因为他们最清楚一起服刑的罪犯,是否真的身体有病,是否是违法获取保外就医。”

  尽管最高立法机关也在着手修改相关的法律,但这一过程需要时间,保外就医制度也还会继续“带病上岗”。有漏洞,就一定会有钻漏洞的人。因此,在法律完善起来之前,如何遏制犯罪分子违规获取保外就医,堵上司法公正的那道“后门”,就显得更加急迫。(记者 张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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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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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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