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精神卫生法是人权保障法”
社科院专家、全国政协委员刘白驹:救护性强制治疗也需要司法救济
对话人物:刘白驹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研究员,十年前开始研究精神卫生立法问题,多次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交精神卫生立法的提案。
限制人身自由必须立法
新京报:精神卫生立法的核心是什么?
刘白驹:考察精神卫生法的历史,就可以知道,精神卫生法的产生主要就是为了规范非自愿住院问题。大家都认可的全世界第一部的精神卫生法是法国的,叫做“1838年6月30日关于精神错乱的7443号法律”,主要就是针对非自愿住院的,40多条中30多条都是规定这个。
新京报:有人认为非自愿住院问题只是立法的一个方面,防治精神病才是更重要的,你怎么看?
刘白驹:从医学角度看,精神病防治并没有特殊到要单独立法。单独立法的以前只有传染病,为什么?因为有隔离,限制自由必须要有国家法律。
新京报:那精神卫生单独立法的依据也是这个?
刘白驹:限制人身自由就必须依据法律,这是一个基本的道理。
新京报:精神卫生立法中,医学界和法学界一直有很大的分歧,主要的分歧在哪里?
刘白驹:主要是在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方面,也就是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病人本身不同意住院,他的家属可以同意并强行送去住院的规定上。
医学界不认为这种强制住院是限制了自由。他们认为病人没有能力决定,应由亲属决定,这是为病人好。但是,我们不能排除有的家庭里会利用这个把精神正常的人送进去的问题。
医学界认为,经过诊断医生认为有必要,就可以决定非自愿住院。但我认为必须要有监督,要有程序,可以进行区别。如果保安性强制治疗需要司法前置,这种救护性强制治疗可以不要司法前置,有司法救济就可以。
新京报:什么样的司法救济?
刘白驹:住院或者出去后可以起诉那个送他进去的人和失职的医院。
新京报:必须要有这个?
刘白驹:必须。他不见得要走,但一定要给他一条司法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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