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个年产150万吨的钢厂,被人撞停产了16个小时。法院认定我们损失才5万多,反过来还要赔对方80多万!”河北省唐山市兴隆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副总经理张宝山告诉记者,两年来企业一直对法院的这一判决耿耿于怀。
钢铁公司在再审申请中称:原审判决属于枉法裁判。
河北省高院指令地方法院再审,而地方法院依然维持原判。
近日,该案再审法官对中国青年报记者吐露隐情:法院压力大,因为被告家属很能“闹”,这对案子的判决有一定的影响。
粗心司机把钢厂撞停产
开车不小心,就容易出事故。2008年1月6日,唐山市古冶区毛山村村民祖某驾驶大货车在兴隆公司厂区内送铁粉,卸完车后,未将车的翻斗放到位便行车。这辆大货车走到厂区煤气管道下方时,将厂区煤气管道撞坏,高压电杆3根撞断,电线落地,高炉也因此停产。
兴隆公司向所在地滦县刑警二中队报了案,刑警二中队委托唐山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评估,鉴定兴隆公司的损失为109.8万元。
同年3月24日,兴隆公司向滦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祖某赔偿损失109.8万元,并申请对祖某的货车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了担保。滦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于5月27日向祖某送达了扣押裁定书及其他手续。
祖某不服,于6月11日提出反诉。在案件审理中,祖某反诉要求兴隆公司赔偿因私自扣押他货车造成的营运损失、车辆折旧和扣押期间老化损坏等修理费用、贷款违约金、所交保险费等损失。
2010年1月13日,滦县法院作出判决,兴隆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祖某各项损失约81万元。此外,由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兴隆公司5.4万元(在保险额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祖某赔付)。
兴隆公司也不服,向唐山市中院提出上诉。记者注意到,兴隆公司上诉理由之一便是:本案本诉与反诉并非基于同一事实,一审法院受理被上诉人的反诉并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对此,唐山市中院认为,案件的本诉与反诉具有牵连关系。2010年5月6日,唐山市中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而兴隆公司则坚持认为,本诉和反诉完全不是基于一个法律关系产生的。“只有本诉判决生效后才能判断是否有反诉情形的发生。”张宝山认为,法院判决在还没有确定祖某是否应当赔偿、应当赔偿多少的情况下,就先入为主地接受了反诉的请求,显然是不妥的。
10月11日,河北省高院作出裁定,指令唐山市中院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1年7月9日,唐山市中院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原终审判决。
“我们的工厂被撞停产了,还得倒赔肇事司机,这叫什么道理?”张宝山感到不可思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