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双重标准?
张宝山告诉记者,对于祖某给其公司带来的损失,曾先后进行过两次鉴定,而鉴定结果却相差悬殊。他对记者强调说:“整整差了20倍!”
由于祖某对唐山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证报告不予认可,2008年10月,滦县法院向河北省高院出具司法鉴定委托函,要求对吊装、焊接主煤气管道以及吊装、更换主煤气管道相关材料及人工费用;刮坏高压线、电杆及架设电杆、高压线相关材料及人工费用。2009年3月27日,河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鉴定结论,基准日委托鉴定标的鉴定值为54369元。
“为什么法院在判决书中,采信了后一次的5万多元,而不是之前的109万?为什么在鉴定我方损失时,不考虑被肇事司机撞停产所造成的经营损失?”对此张宝山忿忿不平。
10月31日,该案再审时的审判长、唐山市中院法官周某对此解释说:如果有两次鉴定结果,一般来讲我们法院认定后一种鉴定。他同时告诉记者:“第一次鉴定是唐山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第二次是河北省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他强调,后者的级别也高于前者。
而对周法官的这一解释,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逸轩却持不同观点。他认为,鉴定机构没有上下级之分,只要是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其根据事实本身做出的鉴定结论都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参考及依据。而在两份鉴定结论相差如此之大的情况下,作为法院应当仔细予以甄别,必要时应当让鉴定人员出庭参加质证,而不是做这样的简单判断。
记者注意到,滦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上认定,最终祖某的损失包括十多项,共计806630.76元。“不但有营运损失、车辆折旧损失、还有被扣期间老化损坏丢失零部件的损失等等。”张宝山对记者指出:“统计过程中,重复计算也就算了,居然还认定了雇佣司机的损失。”
该判决书写道:“祖某有驾驶执照,在运营过程中自己顶一个司机,减少了雇佣司机的费用,而在营运损失评估时扣出了雇佣司机的费用,故该费用根据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座谈笔录,每月3500元,自2008年1月6日车被扣之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车修好之日止,共20个月零25天,计72916.67元,应予赔偿。”
“他的车诉讼保全了,我们又没扣他的人。”张宝山说:“对待原告、被告的双重标准太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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