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临时机构腐败案引关注 需制度层面补齐监管短板

2011年11月14日 10:29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一案一大片”

  在审理“二调办”系列腐败案件的同时,北京市一中院还审理了多起与之相关的单位行贿案件,如淘源公司、天目公司单位行贿案等。

  办案人员向本刊记者表示,一系列案件案发相对集中,窝案、串案的特征明显,“一案一大片”。

  纵观“二调办”系列腐败案,犯罪环节多集中在招投标、商业采购、项目验收及结算等环节。沙志刚、温明炬、詹世富等人均是利用职权,为相关公司规避招投标程序、直接承揽业务、加快验收、付款流程等事宜提供便利而收受贿赂。

  上述环节是决定各个公司、企业利益的关键环节,也自然成为各个公司、企业“重点公关”的环节,更成了公职人员受贿的“最佳契机”。

  本刊记者了解到,沙志刚、温明炬一度因都想安排各自的关联公司承揽项目而产生矛盾,但多数时候保持默契,为违规互相提供帮助。

  2008年,世纪国源公司在“二调”项目中因弄虚作假行为面临处罚,温明炬收受该公司提供的“好处”,让负责此事的沙志刚予以关照,沙志刚果真此后再未处罚过世纪国源公司。

  虽然“一案一大片”,但侦办人员透露,由于犯罪手段隐蔽,案件定性、责任追究都存在较大困难。

  系列案件中,除了部分行贿受贿采用现金、购物卡形式,更多时候还是以“入股分红”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尤其是沙志刚受贿案中,为了弱化权钱交易的色彩,沙志刚没有选择“办事收钱”的普通受贿方式,而是以“股东”的身份,“加入”到贾汛的公司中,以股份收益的名义收取贾汛给予的钱款。

  由于沙志刚在公司中并没有出资,也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只是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公司招揽业务,直至案件宣判,沙志刚仍坚称其为违纪经营,否认犯罪性质。

  而权力掮客的大量介入,为腐败推波助澜之外,更增强了犯罪的隐蔽性。在“二调办”系列腐败案中,妻子、前妻、同学、老乡、同事等等与涉案者具有特定关系的人员,往往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案件审理中发现,涉案者的赃款多数交给了妻子或者前妻,自己则抱定“牺牲一人,幸福全家”的观念;老乡、同学、同事等则多充当中间人或者直接行贿人。办案人员透露,无论是追赃,还是对上述人员的责任追究,依照现有法律,都面临困难。

  临时机构监管之短

  北京市一中院办案人员告诉本刊记者,在该院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临时机构窝案尚属首次。但类似“二调办”这样的临时组建机构,实际在工作开展中存在诸多先天问题,需在制度层面补齐监管短板。

  首先,临时机构的人员构成不尽合理。比如“二调办”,从多个单位抽调组成人员,虽然具有灵活配备专业人员的优点,但也存在着职责不清、设置不合理的严重缺陷。

  时任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院长的谢俊奇曾在“二调办”中担任副主任,与温明炬平级,主管沙志刚的工作。但由于谢俊奇来自事业单位,对来自国家机关的沙志刚,根本无法起到有效监管作用。沙志刚曾多次表示,“没有必要向谢俊奇汇报工作。”

  其次,对技术人员过于依赖,缺乏必要的质询制度。办案人员介绍,沙志刚、詹世富都是技术人员出身,在所从事的工作中,专业知识和经验往往比他人丰富,他人即使发现一些问题,也不敢贸然提出来。这种情况,给沙志刚、詹世富等人顺利实施违规行为提供了便利。

  还有,项目缺乏外部监督。“二调办”系列腐败案因审计署审计而被引爆,但其时已造成重大损失。办案人员认为,如果“二调”项目经常接受类似审计署这样的外部监督机构的检查,至少可以避免国家经济损失的持续扩大。

  办案人员建议,在依靠多部门、多单位设立临时办事机构时,应当以此案为鉴。前期充分做好调研工作,合理挑选组成人员,建立独立有效的监督机构并吸纳部分专业人员参与。同时,也要对临时机构安排经常性法制教育,提高成员的法律意识。□李京华 涂铭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吴博】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