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了14年的时间,北京城管终于拿到了执法主体的合法资格。
11月5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下发文件,将北京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北京城管)调整为市政府直属行政执法机构。而此前,北京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下属的二级单位。
在业界人士看来,不能小看北京城管身份的变化,因为归属之变解决了困扰北京城管14年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
北京城管执法的合法性受质疑
城管是不是行政机关?过去14年来,北京城管一直是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原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下属的二级单位,身份问题一直被质疑。
“这种质疑是有道理的。”中国城市管理协会会长罗亚蒙告诉记者,因为按照我国的法律规范,只有行政机关才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主体。
身份的尴尬从北京城管成立的那一天起就伴其左右。
在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中,流动摊贩、停车占道等问题日益突出。早先,行政处罚的权力分散在工商、环保、市政、建设、公安等部门,在实际的工作中往往出现“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住一顶草帽”的尴尬局面。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96年,国务院开始推行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改革。作为这项改革最直接的产物,城管开始登上舞台。
1997年5月,北京市宣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成立,这正是北京城管的最初形态。在当时,这个监察大队的职权只包括整治市容环境、无照商贩、违章建筑等5项。一开始,北京市各区城管监察队都是挂靠在街道办事处。
经过14年的发展,最初的监察大队演变成了北京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职能也从最早的5项扩充到13类311项,队伍也随之不断壮大。
但是,北京城管到底有没有资格独立行政执法?多年来,众多法律专家不断质疑这一点。基本的观点是,要设立行政执法局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就必须按照相关法律,严格履行相关的报批和备案程序,而不能随意由政府发个文件就设立一个执法机构,把原属不同部门的行政执法权交给这个执法机构。
尚有10%的城市,城管不具执法主体资格
1996年开始实行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对行政执法主体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2002年,国务院又对《行政处罚法》所指的可以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内涵做出界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也不得将某个部门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多年来,北京城管一直是北京市政市容委员会的二级单位,其执法行为明显不符各项法规。
在专家看来,在过去的14年中,如果北京城管以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没有任何问题。但如果以北京城管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就明显与国务院的要求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