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职业病救治谁埋单?
我国有2亿多农民工,他们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固定,有许多在个体中小企业工作,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有的因为疾病潜伏期长,当发病时工作单位早已解散或倒闭。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这一群体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获赔更难。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认为,这样规定会让相当一部分人得不到职业病的有效治疗,因为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况比较多,特别是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现在劳动者流动性很大,工作变动很大,职业病的发病不像其他病,不是今天干这个活儿明天就发病,它有个过程,若干年后疾病才显现出来,而医疗保险是按年度来的,这样只能申请民政部门的救助和医疗救助,救助的水平是很低的,满足不了治疗职业病的要求。
“现在农民工大量进城打工,年龄大了就回去了,这时候发病就找不到用人单位了,医疗保险也不存在了,就无法治疗。”他建议,医疗保险专门对某几种职业病建立一种保险,将来发现了这个病可以享受专项医疗保险。
有也有人建议建立职业病救治基金,“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建立救助基金的做法,为找不到雇主的职业病患者也建立一个实际上由所有社会分担的救助基金,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切一块出来,如1%至5%。”
追责:如何增加企业违法成本?
草案第17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该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交危害预防评价报告,审核同意后,有关部门才能批准项目建设。草案第18条明确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才可以施工。如果建设单位和企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草案第70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企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受警告、限期整改、罚款,最重的才是停建和关闭。
“从目前草案条文看,企业的违法成本还是比较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侯建国认为,违法成本太低,企业未批先建,被发现了,还有很多选择,最重的也就是停建和关闭。他建议,如果企业和建设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在法律责任方面,应该首先明确停产停建,根据情节轻重,再给予罚款、整改或关闭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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