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望▶▶草案规定还需更加细化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制止家庭暴力虽做了原则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使受害者得不到有效救济。”市人大有关人士说,为了有效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草案)》提出,“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的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依法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申请不超过72小时的临时庇护。受害人在受庇护期间的住宿及其他生活费用自理或者由施暴方承担”。
而记者也了解到,今年10月,全国妇联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预备立法项目,目前反家暴法已进入最后的调查论证阶段。
对于深圳拟通过立法,并对一些细节作出规定,以期有效解决家庭暴力的做法,专家们怎么看待?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国外一般叫人身保护令,制止家暴可操作性较强,在国外,绝大部分发出人身保护令之后,施暴者就不敢打了”,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莹认为,深圳在探索性别平等立法上走在了国内前沿。
实际上,家暴防护组织在深圳并不陌生。徐琳说,为了摆脱受害者的危险境地,妇联与公安、民政等部门在救助站设立了家庭庇护中心,在社区警务室设立家暴报案点等,此外妇联还设置了一系列心理疏导机构。
“但有些组织机构效果并不明显”,徐琳介绍,庇护中心的使用率较低,每年仅几宗申请者入住。“家庭暴力庇护机制非常重要,目前庇护中心有一些问题。”徐琳认为,此次草案提出受暴者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安全保护裁定,避免了施暴者暴力骚扰、经济和心力困扰。
在为立法解决家暴叫好的同时,专家们同时认为草案还需要将一些规定细化。
鹏星社工周红萍建议,为家暴受害人提供庇护的规定很好,但一定要同时对保密性作出规定,“因为受害者不希望外人知道自己的情况,也担心施暴者找上门来,引发骚扰。”她说,人身保护裁定中,应该提出受害人涉及遭受暴力和骚扰之后,其人身及其亲属、财产等保护要加强,可以强制要求施暴人搬出去,或者施暴者承担受庇护费用。“有的城市庇护举行揭牌等仪式,对受害人来说,是没有安全感的。”而对于草案中提出的“受害人在受庇护期间的住宿及其他生活费用自理或者由施暴方承担”规定,专家们有所担心其操作性。
“生活费自理或者施暴者承担,这有不妥,我们遇到的案主,大都是生活条件较差。”黄俏说。
而徐琳分析,庇护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草案目前暂定个人承担,这是因为目前没有相应法律依据,并依法测算一年要多少预算。“72小时庇护,时间太短,在香港有2周到2个月,身心恢复到经济独立,建议弹性一点,由专业的社工和专家做评估,确定庇护时间。”
李莹称,相对于具体到庇护中心庇护时间的明确规定,还不如更加具体规定如何落实人身保护裁定这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