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不以排污超标为前提
记者:渔民相对于跨国公司康菲来说是一个弱势群体,在取证维权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具体来说,渔民要承担哪些证明责任?
周塞军:渔民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水产品因受污染而死亡的事实以及受到了多少损失。此外,还要指出他们怀疑或者指定的污染者,证明这个损失是加害人引起的,损害与溢油污染相关即可。
尽管举证责任倒置,渔民起诉只需要表面的证据和表面的因果关系,但实际上对他们来说,证明的难度也还是比较大的。因为认定环境污染的技术性很强,比如需要进行技术鉴定、需要损失评估,而渔民作为弱势群体,他们的科技和法律知识都相对不足,在取证和损害鉴定评估方面都会遇到不少困难,这就需要律师和社会组织的支持。
记者:康菲公司和中海油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排污是否超标能否成为加害方承担损害赔偿所要考虑的因素?
周塞军:加害方要证明自己没有加害,即证明不是19-3油田污染导致了海产品的死亡和渔民的损失。而且,加害方的赔偿并不以污染物是否排放超标为前提,因为在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责任方面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以存在过错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使加害方没有过错,排污在标准范围内,只要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况且,这次事件是漏油导致污染,而不是正常的排污。前不久的事故调查结果也已认定了事故是由康菲操作失误造成的,康菲是存在过错的。
海洋生态赔偿基金须强制建立
记者:曾有报道称,国家海洋局将就这一事故发起上亿元的生态索赔,但后来相关人员证实这次生态索赔的数额不可能像想象中的是天文数字。
周塞军:原因在于我国目前对海洋环境污染的生态损害赔偿标准还未统一。海洋污染的污染源、污染物和污染过程往往比一般的环境污染行为复杂得多,这决定了其损失的计算比一般侵权行为损失的计算要复杂得多。
此前,我国除农业部渔业局出台了渔业损失计算办法外,其他损失均无明确、统一的规定。立法上的不足导致渤海溢油事件在具体操作上出现无法可依的窘境,还可能造成不同受害者向不同法院起诉所获赔偿数额相差巨大的结果。
记者:溢油事故从爆发到现在,清污、堵漏工作还没完成,生态修复资金严重欠缺。而康菲公司之前宣布的要成立两个赔偿基金至今也是遥遥无期。
周塞军:国外海洋污染实行海上油气勘探污染损害强制保险制度,在生态赔偿时以备急用,用于填补清污、堵漏费用。而国内对于强制保险有立法上的限制,如必须是法律设立,或者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设立。因此,海上油气勘探污染损害强制保险制度在投保额的规定上还是空白。这种缺陷对康菲公司造成的污染来说,就很难用保险来赔偿污染造成的损失。
另外,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施行已超过10年,而其中列明的建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条款至今尚未建立。这种制度上的缺陷意味着康菲溢油事故造成的海洋污染事故导致的未来相关海域的生态修复将面临严重的资金缺口。
记者:在您看来,我国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应如何完善?
周塞军:首先要通过立法确定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明确政府、社会和污染方在赔偿基金中的责任比例。更重要的是要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建议在行政法规中增加规定,明确在订立石油开采合同时,把是否缴纳了油污损害强制保险作为审查批准合同的条件,把好入口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