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罚款额度应当上调
记者:之前国家海洋局表示,按照法律,康菲可能面临最高20万元的处罚。这20万元的上限是一次漏油处罚不超过20万元,还是多次漏油累计处罚不得超过20万元?
周塞军:从现在的法律规定看,20万元也许不是最终处罚,但最终处罚也不会超过30万元,因为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对处罚额度限定为不超过违法所得的30%,且总额不超过30万元。
记者:相比而言,我国对海洋污染的行政处罚额度明显偏低。如何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来克服环境污染中普遍存在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现象?
周塞军:我国在1999年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时,对处罚额度限定为总额不超过30万元,这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但现在这个限额已明显低于经济发展水平。
应尽快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借鉴水污染防治法对罚款上限上不封顶,对污染企业的行政处罚可以是几亿元甚至几十亿元,让企业不敢污染,以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状。
记者:在墨西哥湾的溢油事件中,美国政府追究了英国BP公司的刑事责任。渤海溢油事件的处理是否可能对康菲公司进行刑事处罚?
周塞军:渤海污染的后果确实很严重,但是否入刑,还需要国家海洋局与公安机关对其污染的行为和后果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的结果决定是否移交公诉机关。
前不久,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入刑的门槛。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如危险驾驶罪等罪名在实践中起了较好的威慑作用,但污染环境罪至今没有一个判例。建议司法机关尽快出几个典型的相关判例,明确什么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通过刑法的威慑力来强化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企业的守法意识。(记者 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