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主动查处的力度,建立查处“醉驾”犯罪的常态化机制。
进一步加强公检法三机关间的配合协作,争取出台相关证据操作细则和量刑指导意见。
处理好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至今,“醉驾入刑”已经实行半年有余了。《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半年来,该院在办理醉驾案件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法律上的困难和问题。
强制措施面临两难困境
数据显示,5月1日至9月30日,深圳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206件206人,提起公诉192件192人。这些人群中,30至40周岁这一年龄段是酒后驾车的高发阶段,人数共98人,占到案件总人数的48%。
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孟东说:“这206人中,港澳台居民有17人,外籍人有2人。由于深圳毗邻香港,香港居民和外籍人员触犯该罪的几率较高已属于深圳危险驾驶犯罪的一个特点。由于外国人犯罪均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且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在开庭前十日将起诉书送达犯罪嫌疑人,因此,外国人犯罪不可能在七日内完成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实践中,由于刑拘期限届满,都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黄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现场查获的醉驾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后,面临两难困境,一是在正常拘留期限的7天之内完成刑事案件的整个流程不现实,而且有违‘开庭前至少10天送达起诉书’的刑诉法规定;二是如果在7天之内完不成刑事诉讼活动,则必须对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实践中,深圳市中院也全部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这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脱离羁押场所后逃逸。深圳是个流动人口居多的城市,危险驾驶行为人也多数不是本地户籍,如何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成为一个新课题。”
“根据刑事案件‘人随案走’的关押原则,在侦查过程中,醉驾案件一般是由深圳市交警部门采取拘留措施后将犯罪嫌疑人关押在深圳市看守所。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除外国人犯罪案件外,绝大多数醉驾案件由区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的关押场所相应的由市看守所换押至区看守所。但由于市看守所一般是每周集中换押一至两次,导致案件到了区检察院后,犯罪嫌疑人还在市看守所,而醉驾案件时间紧,办案人员只得到市看守所提审,尤其对于路程较远的宝安、龙岗、盐田区院,提审活动一来一回时间将近一天,导致本来较少的办案时间更加紧张。”黄锐说。
“此外,取保候审执行难。”黄锐说,“实践中,所有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都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但取保之后的监管面临现实困境。一是刑诉法规定由公安机关来执行,深圳市公安机关人少案多、警力不足比较突出,无法有效进行监管,也不能充分保证犯罪嫌疑人随时到案,配合诉讼;二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应进行有效资格限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车的,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驾驶证。但醉驾入刑后,一般采取先刑事后行政的做法,进行刑事判决后再由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在刑事诉讼进行期间一般并没有进行行政处罚,这就造成取保候审期间仍有可能再次驾车的风险。如在一起巴基斯坦人醉驾案件中,行为人取保后再次酒后驾车并发生事故,造成其本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证据问题成办案“拦路虎”
记者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检察官在办理半年醉驾案件过程中,在证据方面也遇到了难题。
首先是取证要求更高。由于诉讼时限比较紧张,公安机关一般在三天内完成侦查活动,这对于侦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醉驾案件一般都是现场查获,公安机关必须在第一时间取得、固定证据。根据深圳市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查处违驾活动中应携带摄像机进行现场录像,实践中这类案件比较容易处理。但还有一些案件属于酒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报警案发,报案后交警到现场时并没有携带摄像设备,有的驾驶人员看到交警弃车而逃,甚至找了其他人“顶包”,这给案件的侦破和证据的提取带来了难度。
其次是血液酒精检测地位凸显。对于醉驾案件,视听证据以及鉴定结论是主要定案依据。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如何保证血液样本不挥发,如何对证据进行保全等问题需在技术上解决。实践中部分案件证据复杂,如引起当地各界广泛关注的发生在深圳市南山区的“酒后驾车顶包案”,犯罪嫌疑人孔某酒后驾驶车辆与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人轻伤。事故发生后,孔某弃车逃逸,由另一同伴顶包,事隔4天后,孔某被抓获归案。但由于错过了血液酒精检测的时间,已经无法补充酒精含量鉴定,给认定醉驾带来一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