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
【原告干善庆】
法院曾错判“一房两主”?
干善庆还拿到了法院的另一份判决;2002年,天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简称天津二建开发公司)也将腾宇公司告到天津一中院。
天津二建开发公司诉称,1992年,该公司和天津市红桥区平房改造办公室共同开发危房改造工程,因资金短缺,该公司完成拆迁和桩基等工程后,于1995年将该项目转让给天津惠亨贸易公司。1997年,惠亨贸易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腾宇公司。红桥区建委召集各方确认,将该楼B座的6、7、8、18、19、20层抵偿天津二建开发公司先期支付的拆迁补偿等投入。1997年,原被告签约补充确认。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上述楼层归属。
判决中,天津一中院称,腾宇公司经公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判决确认该工程B座的6、7、8、18、19、20层的房屋归天津二建开发公司所有。
干善庆的妻子李女士称,天津二建开发公司和腾宇公司的纠纷以及一中院的上述判决,他们最初不知情。后来得知上述判决后,去一中院反映,被告知“你们的裁定在前,不用担心”。
楼价10年涨亿元谁来赔?
干善庆的律师韩一村认为,天津市一中院对早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在没有任何理由和根据的情况下作出新裁定剥夺了干善庆的物权,属于错误执行,给干造成了巨大损失。退一步讲,即使新裁定正确,作为房屋实际所有人,干善庆天然地享有溢价利益,该案房产价格如今已升值一亿元。一中院应对十年间房子的溢价部分给予赔偿。此外,如10年前不裁定“以房抵债”,干善庆的455万再投资的增值同样巨大。因此天津一中院理应为其执行错误进行赔偿。
【天津一中院】
以房抵债裁定不具执行条件
据媒体报道,盛运大厦从1997年动工建设至今仍未完工,被称为“最牛烂尾楼”。2008年前后,腾宇公司将盛运大厦转让给了江胜公司,由后者续建。
对于新裁定书为何没有说明撤销9年前裁定的原因,天津市一中院漆姓法官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此楼一直停建,为了城市形象才协调江胜公司续建此楼,也有腾宇公司和江胜公司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所以续建合法。江胜公司续建此楼属添附性质,此楼不再是当初的“烂尾楼”,且此楼因历史原因导致手续不全,不能过户,也不能办房产证,所以2001年的“以房抵债”裁定书不具备执行条件,且腾宇公司已具备偿还当初购房款的能力,当时判决有其特定原因,其实无法实现债权转换,一中院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把当年的裁定书撤销了。
昨日,记者致电天津一中院专门负责执行异议、复议等执行审查的“执行裁决办公室”,办公室称不清楚干善庆的执行案件,需找李法官,但记者拨通电话后被告知李法官不在。
律师说法
索赔1亿元无需交诉讼费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雪琴曾代理多起国家赔偿案件。她表示,目前国家赔偿案件多是针对刑事判决出错或是行政机关执法错误的案件,比如“赵作海案”。针对司法机关在执行裁决中出错的案例并不多见,1亿元的索赔数额应是目前个人起诉国家赔偿索赔额最高的诉讼。但天津高院最后能否裁决支持这一索赔尚不敢断言。
王雪琴表示,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韩一村证实,尽管索赔额度高达1亿元,但干善庆并没有向天津市高院缴纳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