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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批诉讼代理乱象:律师参与案件有时不易调解(2)

2011年12月12日 15: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无能力虚假代理谋利益

  有的代理人无律师执业资格却以律师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或以公民身份代理却向当事人收取高额代理费用,或者假冒当事人名义进行代理。这类代理人参与诉讼往往只为了追求“生意上门”而根本不考虑当事人利益,导致当事人败诉后盲目上诉甚至不断信访。

  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过一起家产纠纷案件。被告陈某年逾八旬,行动不便,故委托方某代理其参加诉讼活动。

  而方某在从事公民代理活动时,也已年过七十,从未受过法律方面的培训,不具备诉讼代理能力。因此,方某根本不懂法庭上攻击防御的诉讼技巧。

  对此,承办法官认为:“虽然方某多次表示自己是无偿代理,是为了帮助被告维护权益,但其行为最终产生的结果却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现实中,基层法院经常能够看到一类人。他们没有司法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却频繁地出入于法院,代理他人参加诉讼活动。此类人员平日主要活动于基层法院周边地区,代理的对象主要为边远地区的农民和低收入群体,依靠低廉的收费和相对“热情”的服务,占据一定的市场。

  在审理一起再审案件时,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发现:该案在原审期间律师假冒当事人的名义出具授权委托书,以代理人名义搜集证据并参加了诉讼,在领取了判决书后并未告知当事人。

  后来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一直被蒙在鼓里的当事人才知道自己竟不明不白地成了被执行人,便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经司法鉴定,《授权委托书》中的当事人签名系他人所签。因此,只能启动再审程序。

  法院认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基于对律师职业操守的信赖,对律师提交的授权委托手续普遍只作形式审查,这种做法是为了给律师工作提供便利,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但是,律师如果利用人民法院对律师的信任,伪造授权手续欺骗法院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及法院所不能容许的。

  当事人法院合力共应对

  重庆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博士吴如巧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当事人的角度,要规范诉讼代理意识,不能轻信他人,随意委托他人。委托律师代理,可查看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律师的执业证。如果委托普通公民,要对代理人的个人情况了解清楚后再决定。”

  授权委托书上应写明代理的具体权限,不能在代理人出具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同时,要向代理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情况,能出庭的尽量出庭。当发现代理人有侵害自己权益时,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解除代理合同。

  吴如巧认为,法院应设立“公民代理诉讼告知”制度,将公民代理应具备的条件、权利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及其公民代理人,并要求其在告知书上签字。

  在开庭审理案件前,法院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公民代理属于无偿代理。公民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将对其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因牟取经济利益以公民代理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活动会出现的严重后果,以及当事人对公民代理人的过错行为有追究责任的权利等事宜,使当事人自觉抵制违法代理。

  “此外,由于各种违法代理行为大都出现在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很难发现。因此,法院要建立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联动机制,提高制止、制裁非法代理行为的能力。对于公民以赢利为目的而从事公民代理的行为,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罚款、行政处罚等形式进行处罚,并对其进行个人信息登记,以限制其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吴如巧说。(实习记者 杨 贺 通讯员 王佳舟 黄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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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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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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