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行贿人懂得“先前投资,日后享福”的道理,同样受贿人也利用职务便利“投资”于一些发展前景较好的富商,将其作为“潜力股”,并非立足于“办事成功,立刻拿钱”的结果。贿赂犯罪的形式由原来的“短平快”权钱交易方式逐渐变成了隐蔽的“感情投资型”方式。
□反腐记录
北京市地税局票证管理中心原主任刁某因受贿1164万元而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的消息一经媒体发布,立即引发社会关注。
“如此巨大的社会反响,和目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发案频率提高、涉案金额增大有关,这种趋势需要引起重视。”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
据了解,近4年来,西城区检察院反贪局查办了国税、地税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3件10人,案件都发生于税款征收和稽查一线。
税务系统成腐败高发领域之一
“税务系统已经成为行贿、受贿的高发领域。”西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向记者披露了该院承办的两起典型税务系统腐败案件。
北京市国税局直属分局某税务所是税收管理基层单位,具有对下属管户开发项目竣工清算的审查权限、相关涉税申请的初级审批权和建议权限。高某是该所负责公司涉税业务的税收专管员。
北京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高某所在的北京市国税局直属分局负责该企业税征管理工作。
2002年12月,上述建设公司向北京市税务局直属分局提交了公司大厦项目核销坏账的申请。在对申请进行受理后,高某发现建设公司申报的坏账损失高达2.2亿元,并且由于所有坏账均发生在境外而难以核查,于是向所长杨某作了汇报。
2004年年初,经汇报,北京市国税局涉外处决定:对于公司的坏账申请向境外某国核实其真实性。坏账损失暂不批准,等待结果再答复企业。
2004年3月,建设公司财务总监费某找到杨某,商定给予该所相关人员一笔钱,以在坏账损失审批问题上得到支持,杨某让其找高某具体联系。最终,杨某和高某两人商定要求该公司给予二人50万元人民币。费某要求高某提供一份咨询服务协议和发票,以便公司账目处理。费某扣除税金5万元人民币以后,将45万元人民币交给了高某。高某将45万元中的5万元人民币送给费某,12万元人民币存入自己的账户,28万元人民币交给了杨某。
收受贿赂款的当月,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高某伙同杨某审查批准了建设公司延长竣工清算期限的申请,并上报到上级,使该申请得以批准,从而使建设公司坏账损失符合规定的时限和程序。
2006年9月,北京市国税局从境外某国政府得到回复,称该公司向税务机关报请列支的坏账损失在该国并未发生。在此期间,高某伙同杨某擅自将该内容告知费某,并商量建议上级领导就公司新补充资料再次与该国政府联系,以达到帮助公司证明坏账损失确实存在的目的。
最终,经西城区检察院公诉,杨某、高某因犯受贿罪分别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作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某税务分局副局长的朱某,其腐败手段更加隐蔽。
2000年,朱某利用职权、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受北京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控制人王某之托,为其公司违规免除了应缴纳的滞纳金229万余元。2004年3月,朱某以其妹妹借款为名,向王某设立的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100万元。2004年12月,朱某与王某商议,由朱某妹妹设立的北京某咨询有限公司与上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税务代理咨询合同,虚构100万元咨询费冲抵了朱某妹妹借款,从而达到收受100万元贿赂款的目的。最终朱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