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短平快”变为“感情投资”
“税务系统的领导岗位以及税款征收、稽查一线是职务犯罪高发区,容易出现窝案、串案。”西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指出。
税务系统人员为何屡屡成为企业“追捧”的对象?对于其中原因,检察官总结说:
第一,部分纳税企业为了少交税甚至不交税,把一线税务工作人员作为进行权力寻租的主要对象;
第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往往成为纳税企业向税务人员进行权力寻租的“帮凶”,助长了这种风气。涉税业务专业性较强的特点造成了整个税务行业圈子小,很多事务所都是由曾经的税务人员辞职后开办,他们与税务机关现职工作人员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纳税企业也看中了这种联系,通过这些事务所与税务人员建立“良好”的关系,为企业今后涉税业务能够顺利办结“铺路”;
第三,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审批流程为:“承办组—主管副所长—所长”,承办组由两个税收专管员组成,一个为主一个为辅,但实践中由于业务繁重,往往是两个专管员对不同的涉税业务各有分工,以提升工作效率。在审批中本应形成的制约机制没有发挥作用。所长、副所长进行审批以听取承办人汇报为主,主要为形式审查和政策把关。这种缺少监督和制约的工作模式给专管员进行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提供了可能性。如果专管员和所长相互勾结起来,企业的涉税申请往往能顺利得到批准,而缺少相应的制约机制,很容易形成职务犯罪的窝案、串案。
此外,西城检察院的检察官向记者坦言,新形态的涉税职务犯罪手段隐蔽,具有利用商业潜规则作案的特点。
“如让纳税人重做账簿,销毁罪证,使人难以发觉;利用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作案,不留犯罪痕迹;征税工作中与纳税人私下秘密协商故意少征收税款而收受贿赂。”西城检察院检察官进一步解释说,由于具体犯罪细节除犯罪当事人外无他人知晓,致使犯罪证据难以取得,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权钱交易的犯罪形态越来越隐蔽。
“如上面提到的朱某受贿案就属于感情投资型贿赂犯罪,不仅仅行贿人懂得‘先前投资,日后享福’的道理,同样受贿人也利用职务便利‘投资’于一些发展前景较好的富商,将其作为‘潜力股’,并非立足于‘办事成功,立刻拿钱’的结果。贿赂犯罪的形式由原来的‘短平快’权钱交易方式逐渐变成了隐蔽的‘感情投资型’方式。”西城检察院检察官向记者介绍说。
■沉思录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为,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不完备之处,给涉税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当前法律对税务机关执法权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真空地带,“由于税务机关本身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在实践中,有些税务人员利用职权对一些理应移送司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不予移送,而代之以行政处罚,或者故意将涉案金额缩小,使其不能达到司法机关的有关立案标准,从而使偷、逃税者逃脱法律的制裁,而自己也可以达到中饱私囊的目的”。
另外,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西城检察院的检察官认为,在某些专业领域,例如税务领域发生的行受贿犯罪,由于行业专业性较强,给侦查工作的开展和证据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据介绍,由于税务业务相关的法规、制度庞杂,对于某些涉税问题的规定存在不一致和矛盾之处,给税收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提供了便利。另外,税务系统出现的职务犯罪主体一般文化水平较高,业务经验丰富,深知本行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的漏洞,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而这些“专业性”带给了检察机关诸多烦恼:
第一,涉税案件的专业性导致对涉税案件的实体审查欠缺,如何界定犯罪主体是否通过权钱交易等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存在困难。第二,如何寻找合格、中立的专家证人对涉税问题进行评定也是一项难题。第三,税务稽查报告等业务文书的专业性导致司法机关很难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在查办涉税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如何寻找到业务过硬的专业人士对嫌疑人经办的业务进行重新评估,成为一个难题。(记者 赵丽 通讯员 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