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辩护制度
查律师不能兼当“球员裁判”
当一个人涉嫌犯罪,被限制自由、面临审判时,有辩护律师的帮助无疑比独自面对更加有利。正因如此,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直被视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
但是,近几年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有所滑坡,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在不断下滑。据任茂东委员介绍,目前律师辩护率不到30%。任茂东认为,现行刑诉法规定,律师有权介入侦查程序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力,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和地位。二是律师的辩护存在着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的问题。三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证,经常有律师因为刑法第306条被指控辩护人妨碍作证或者作伪证。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只有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
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一审草案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草案还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其中“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范围不够明确,应进一步限定。因此,草案二审稿将其修改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对于被称为“悬在律师头上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律师伪证罪,有的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这一规定的适用程序作出严格规定,防治出现被滥用的情况。
据每日新华电讯报道,今年6月份,一起发生在广西北海的杀人案逐渐演变成震惊律师界的案中案。南宁百举鸣律所律师杨在新、中龙所主任罗思方、青湖祥所律师梁武成、通城所律师杨忠汉等律师被当地以妨碍作证罪刑拘。
这起争议颇多的案件加剧了律师群体的执业风险,更激起了学界和业界对律师辩护权的讨论。不少人认为,在涉律师伪证罪的侦办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地方的侦查机关既当球员又当裁判,甚至是有意报复辩护律师的情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说:“法律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为了保障辩护人履行职责,避免同一案件的侦查机关随意对辩护人进行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的,应当由其他侦查机关办理。”
由此,二次审议稿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在分组审议中,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建议删除“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中“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一句。
陈舒说:“在立法上不能对辩护人抱有偏见。法律并没有对其他法律从业人员有类似的规定,这是一个失衡的、歧视性条文,将辩护律师列入到了需要特别防范的潜在的‘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敌对者之列。”(记者 张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