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李昌奎案受害者父母向记者展示收到的《再审决定书》。(新华社发)
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开展反家暴立法调研和论证
2011年9月20日,媒体报道《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立法工作计划,并着手开展《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调研和立项论证工作。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对反对家庭暴力已有规定,但是,仍然需要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国际社会把反对家庭暴力作为一种国家责任。对家庭暴力立法的目的绝不仅仅是惩罚施暴者,而是包含了预防、制止、救助、惩罚在内的一整套制度措施。
蒋月娥告诉记者,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应当主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明确家庭暴力性别歧视和权力控制的本质,在此基础上树立国家反对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是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明确界定“家庭”的范围以及“暴力”的形式。建议立法对社会广泛争议的同居暴力以及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问题进行统筹考虑;三是建立包括预防、制止、救助、惩罚在内的一整套制度措施,包括规范家庭暴力处置程序,明确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职责,建立家庭暴力案件证据规则,规定人身保护令以及民事和刑事程序的衔接机制等;四是建立受害人救助机制,如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隐私保密、心理辅导、紧急安置等;五是建立施暴人行为认知和行为矫治机制,开展对家暴施暴者批评教育、心理治疗等工作;六是明确包括施暴者、执法人员以及参与救助的社会机构人员的法律责任。
点评:经过社会各界特别是妇联组织的呼吁和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论证工作,这对于生活在暴力阴影下的受害者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防治家庭暴力,攸关人权保护,是家庭和谐的屏障,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家庭暴力屡禁不止且呈上升趋势,受害者以妇女为主,和传统观念的影响有关,是两性家庭社会地位不平等的反应,更在于缺乏公权力的刚性约束,施暴者付出的成本太低,受暴者缺乏有效的救助途径。
有法可依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首要条件。我国现行法律虽有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散见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相互之间缺乏衔接,多属于宣示性条款,难以在审判实践中遵从。全国28个省区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缺少上位法作为依据,很难实现法律上的突破。全国妇联、中宣部、最高检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作为政策性文件,在实施上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
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一部全国性的专门法律,以国家的名义申明“打老婆”不是家务事,确定国家反对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强调对家庭暴力的零忍耐,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及表现形式,建立家庭暴力的预防体系,规范家庭暴力的处置程序,明确包括施暴者、执法人员以及参与救助的社会机构人员的法律责任等等。唯其如此,才能切实保护受害者,有力惩戒施暴者,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佟吉清)
广州联防队员涉嫌强奸案
2011年10月23日,深圳宝安区联防队员杨某利打砸男子杨某家,杨某妻子王某阻止杨反遭毒打强奸。丈夫杨某由于害怕躲在杂物间不敢做声,眼睁睁看着妻子遭此横祸,一个小时后才悄悄报警,并将妻子送医治疗,因为付不起钱只好返回家中。
此事一出,社会各界一片哗然。随后大批媒体记者赶赴杨某家里进行了采访,杨某也被冠上了“最窝囊丈夫”的头衔, 只能一遍遍回应:“我软弱、窝囊、没用,我是世界上最窝囊和最没用的丈夫,也是最窝囊没用的父亲和儿子。我不能保护家人,没有脸面活在这世上。”而部分媒体不顾当事人感受的采访行为也招致各方质疑。
经公安机关调查证实,虽然杨某利与受害人王某此前相识并有来往,但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案发当天杨某利的行为确已涉嫌强奸犯罪。目前,杨某利已因涉嫌强奸罪被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点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据此,强奸罪名的成立需要符合两个条件:客观上实施了强迫性交的行为,主观上违背了妇女意志。根据警方披露的事实,对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当晚杨某利对王某实施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无可争议。
杨某利以其与王某之前有过性行为为由,称是“通奸”并不成立。通奸与强奸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愿”,王某的抗拒表明杨某利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至于杨某利以媒体报道失实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广东某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其名誉权,那是他的权利,哪怕最终被认定为强奸犯,也有名誉权。
这起案件所掀起的舆论喧嚣超出了案件本身,值得反思的有三:蜂拥而至的媒体逼问受害人隐私,致其精神崩溃割腕自杀,有违避免二次伤害的新闻伦理;受害人的丈夫杨某没有挺身救妻,被戴上“史上最窝囊丈夫”的帽子,不过是他没有履行男权社会强加给丈夫保护“自己女人”的“义务”;杨某利联防队员这一特殊身份加剧了民怨,提醒有关部门重塑公信力迫在眉睫。 (佟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