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对校车安全条例草案主要意见公布(3)
六、关于校车使用许可
多数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使用应当符合保障安全的条件,经依法审查取得使用许可的规定表示赞成,同时提出以下主要意见:
1.关于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条件。有的建议,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的车辆才能作为校车使用,禁止将改装车辆作为校车。有的建议,将学校使用校车的必要性作为许可条件,没有必要开行校车的学校申请校车许可的,不予许可,不能满街都是校车。有的建议规定校车应配置保障安全的技术设备,如GPS定位系统、车内监视设备、行车记录仪以及其他相应的安全器具。还有的建议明确规定校车乘客责任保险的最低投保额。关于校车最高使用年限问题,不少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不得超过8年的规定过严,特别是对专用校车更不合适。专用校车设计标准高,安全性能好,价格也比较贵。每天除了接送几趟学生外,其余时间基本闲置,多数专用校车一年跑不到2万公里,有的甚至只跑几千公里,使用8年后车况仍然较好。如果8年就不能继续使用,会造成很大浪费。有的意见则认为,8年的规定还不够严格,不足以保障安全,建议进一步缩短校车使用年限。
2.关于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程序。有些意见赞成征求意见稿关于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先经教育部门审核,再向公安交管部门办理相应登记手续的规定。有些意见则不赞成由教育部门先行审核,认为教育部门不熟悉车辆管理情况,没有办法出具审核意见,建议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有的建议应先由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再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校车标牌。
七、关于校车驾驶人
普遍认为,校车驾驶人的素质和驾驶行为是保障校车安全的关键,赞成对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作出明确规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能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对于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程序,主要有以下意见:
1.关于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有些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还不够严格,应更严格一些。如:将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改为“5年以上”;将年龄不超过60周岁改为不超过50周岁,并规定年龄下限,太年轻了不行;要求校车驾驶人应具备一定的安全防卫技能;增加对校车驾驶人心理素质的要求;校车驾驶人必须没有发生过任何交通责任事故,等等。有些意见则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太严,在很多农村地区实际上不可行。农村有A本(大客车驾驶证)的人本来就很少,这些人大多可以找到报酬较高的工作,有的月工资在8000元以上,而开校车不可能有那么高的收入,有的地方月收入还不到1000元。再把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提得这么高,农村到哪里去找校车驾驶员?校车驾驶人只要有相应车型的驾驶证,有一定的驾驶经验就可以了,保证安全关键是要有责任心。其他方面的条件过于严苛,没有多大意义。
2.关于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程序。不少意见不赞成征求意见稿关于申请取得校车驾驶人资格应先经教育部门审核,再向公安交管部门办理驾驶校车签注手续的规定,认为教育部门是管教育的,没有管理驾驶员的经验和能力,也不掌握驾驶人的相关信息,规定由教育部门先行审核没有实际意义,而且增加了管理环节,容易导致责任不清。建议直接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