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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谈刑诉法修改:保障人权条款须继续修订

2012年03月09日 08:07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陈光中谈刑诉法修改:保障人权条款须继续修订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此次刑诉法修改是稳中求进,一些难度大的复杂问题暂时未写。资料图片

  对话人物

  陈光中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名誉会长,上次刑诉法修改时曾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起草修改草案,这次全程参与立法机关修改讨论。

  对话动机

  时隔16年,刑事诉讼法再次大修。这是中国从1979年制定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迄今第二次大修。1979年-1996年-2012年,两次修改间隔均为16年左右,这次修改并不是终点,刑诉法还有很多重要任务需在未来解决。

  严打和运动导致刑诉制度倒退

  新京报:中国从正式出台刑事诉讼法到现在第二次大修已33年,你怎么看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历程?

  陈光中:我认为刑事诉讼制度和立法总体来说是在进步,但这个过程并不是直线的。

  1979年我们制定了164条的刑事诉讼法,很粗疏,但毕竟做到了有法可依,结束了靠政策办案的做法。

  1996年的修改有局限性,但在当时条件下,在推动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方面前行了一大步。

  这一次修改应该说在完善制度方面又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标志就是在保障人权上加强了,程序正义也更加彰显了。当然有的东西也适度地保证打击犯罪的力度,也是维持社会秩序所需要的,也表示诉讼法更加成熟。

  新京报:那为什么说刑事诉讼的进步不是直线的?

  陈光中:为什么说在曲折中进步呢?很大一个因素是搞运动。1979年刑事诉讼法一公布,本来准备大张旗鼓地宣传,但接下来马上就“严打”,很多东西都受到冲击,冲击最大的就是程序法,搞联合办案,程序就可有可无。

  “严打”和运动,让程序上有法不依。比如死刑复核程序,刑诉法一直规定的是最高法院,然而一搞严打就修改法院组织法,授权给最高法院作出决定下放死刑复核权,实际上就是适应“严打”需要,下放之后杀得多一点、快一点。这就是明显地倒退,所以这叫有曲折。

  下次修法应更强调保障人权

  新京报:刑事诉讼法修改不可能一步到位,下一次修法有什么问题需要重点解决?

  陈光中:这次刑诉法修改,在第二条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使2004年宪法修改增加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突破性地载入了国家基本法律,这应当说是一个来之不易的重大进步。

  刑诉法第一条写“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我一直主张把“保护人民”改成“保障人权”。第一条是立法宗旨,具有宏观全局性的意义。刑诉法里面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最需要保障人权,重点在于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因为在刑诉中他属于弱者,被强大的公权力机关追究犯罪。

  从长远方面来看,第一条、第二条要做统一的重大修改。因为现在第一条和第二条没有全面体现建立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制度。第一条典型的是以打击为主线,第二条写了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要从这两条统一着手进行修改,体现现代法治的理念。

  人权保障做唯一价值也不现实

  新京报:立法中,不少公众关心沉默权,认为应该明确地写进法里?

  陈光中:我的看法是,彻底的沉默权在世界范围看都没怎么做,唯一做的是美国,但美国的沉默权也不是没有争论。

  英国是沉默权的发源地,我认为中国可以参考英国,英国从绝对沉默权到相对沉默权也有极大地争论。律师、学者反对的占大多数,但是打击犯罪的部门强烈主张要改,最后议会通过。

  举个例子说,在现场发现你身上有赃物,比如口袋里有毒品,周围脚底下发现有毒品,就会把你带到警察局,或者当场盘问,这时就没有沉默权。英国在四种情况下没有沉默权,我认为沉默权是一种诉讼发展必然要达到的,但相对的沉默权比较符合实际。

  有人说,把保障人权放在唯一的价值,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一个社会不打击犯罪是不可能的,有犯罪不打击就影响整个社会的利益,影响国家的利益,也影响民众的切身利益。

  法治进步与经济政治进步互动

  新京报:这次修改很重要的一个内容是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也有不少人认为不够彻底,还需要完善。

  陈光中:现在可预见到的是非法证据的排除难度很大,实物证据几乎排除不了,言辞证据排除也很难。实际上,从2010年“两高三部”发布两个证据规定到现在已经实行一年半,典型的案例一个都找不到,不是没有案例,而是司法中排除不了。

  这就带来一个新的问题,这次修改后仍面临实施的问题,也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当做却不做带来的后果是什么?

  实际上简单一句话,我们学者当初设计时讲证据裁判的程序制裁原则,即违反程序的,特别是严重违反的,一概无效,不限于非法证据排除。但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难以规定进去了,只能留待展望下次了。

  新京报:这次立法机关为什么不采纳?

  陈光中:没到时候。民主法治的进步,整体说要有经济、政治、文化的推动,他们是相互协调的。比如说政治体制改革推不动,法治想大进步是不可能的。只有综合地、互动地推进才行。现在我们只能说,在现有的条件下,立足现实,适当超前。

  适当超前到什么程度就比较复杂了,想什么都一步到位不可能,立法部门的指导思想也是稳步推进。立法部门也是稳中求进,一开始他就提完善刑事诉讼,不是提改革。所以涉及一些难度大的复杂问题都暂时不写。

  讯问律师在场留待未来考虑

  新京报:刑事诉讼当中还有重要规则,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比如云南李昌奎案,已经判决了死缓,但再审又给改判成死刑立即执行,不少人批评法院这种做法。

  陈光中:这次修法没有吸收国际人权公约里的这个规则,将来我们要规定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我也不主张绝对地吸收,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是对判决已生效后,不允许重新提起不利于被告的追诉,联合国也主张这不是绝对的,但是首先要坚持这个原则。

  原来英国是绝对的,现在英国也搞例外,就是重罪,可能要判终身监禁的有26个罪名,如果这种罪漏掉了可以再提起追诉,轻一点的犯罪就算了。我认为中国还可以宽一点,重罪十年以上都可以不使用,十年以下比较轻一点的使用这个禁止双重危险规则。

  新京报:这些年学术界对刑诉法修改应该建立律师在场制度也有很多呼吁,希望侦查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允许律师在现场。

  陈光中:律师在场权这次没有涉及到,是因为难度太大,包括司法部也说做不到,他们说200多个县还没有律师事务所,现在律师辩护率才达到20%,这还是指的一审开庭的辩护率,现在怎么要求人一抓起来律师就在场呢?何况在场律师可能妨碍讯问,讯问防止刑事逼供不一定非得有律师在场。

  现在立法部门不考虑,实务部门也坚决反对,但这是未来应该考虑的事。(记者 杨华云)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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