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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十大亮点保障人权(3)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3月09日 09:34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嫌犯逃匿仍可追缴财产

  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腐败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额财产长期无法追缴的情况。对此,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特别程序”一章中,专门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草案增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设置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的程序和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

  解读:让外逃贪官“人财两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指出,这一程序的设置有利于严惩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挽回国家损失,消除犯罪的经济条件,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由于我国不允许缺席审判,因此,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使得犯罪分子的财产长期无法得到追缴。

  “不定罪的财产没收程序,是一个特别程序,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又能追缴其犯罪所得的问题。”陈卫东说,由于这些财产是犯罪行为所得,因此对这些财产的追缴必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

  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

  “沉默权未入草案不是缺憾”

  明确非法证据排除标准

  修正案草案在现行刑诉法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解读:不强迫自证其罪是突破

  “赵作海案等案件引起很大轰动,让大家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说。

  引发热烈关注的“沉默权”未能写入草案,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看来并非缺憾。“除了英美,并不是很多国家都把沉默权写入法案。没规定‘沉默权’但明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是很大的突破。这是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内容,是应当有的。”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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