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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过劳现象呈蔓延趋势 代表委员吁立法维护休息权(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3月09日 11:46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被忽略的法律

  【案例】

  小周是一家服装公司的职工,由于订单多,公司规定每天工作至少10小时,每周正常上班七天,法定假日当天放假半天。即便如此,工人们依然常常无法完成定额,每天工作时间被拉长到12小时以上。小周与几个工人出面与老板交涉,要求能有足够休息时间,得到的答复却是被辞退。

  “过劳”不是“三高”、“白领”的专利。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一项调查显示,受访的3624名女农民工中,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有2220人,占66.3%;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1小时的129人,占3.5%;有41.1%的人每周只能休息1天,还有251人几乎没有休息时间。

  “特别在服装行业,加班加点几乎成为整个行业的潜规则。”全国政协委员贾艳敏原任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主席之职,她发现,即便绝大多数人认为加班加点应支付加班费或安排倒休,但在企业中,执行的并不尽如人意。

  “休息休假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也是劳动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全国政协委员盛明富告诉记者,劳动法对职工休息权有着明确规定,如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然而,盛明富委员也表示,劳动法虽然主张劳动权侵害、休息权侵害,主张健康权、生命权侵害赔偿,等等,这都是防止“过劳”的相关法律规定。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当劳动者的休息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被侵害后,缺乏具体操作准则,如何认定“过劳”没标准,损失赔偿金额难确定,往往是以不赔或少量赔偿而告终。

  法律应为“抢救针”

  【案由】

  2011年10月底,卫生部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国内大企业员工身心健康问题突出,超八成人受到过各种健康问题困扰。此次调查人群以中青年员工为主,他们是企业的主要劳动力。调查显示,颈椎病、腰椎病、肠胃病和脂肪肝是目前威胁员工身体健康的主要疾病,员工最大的困扰来自“疲劳”和“失眠”。影响员工健康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三餐不规律,工作压力大,经常连轴转和久坐不动。

  “保护职工休息权,预防‘过劳’,法律应成为‘抢救针’。”在采访中,许多全国政协委员表示,完善法律法规,并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能把劳动者从“过劳”中解救出来。

  为维护劳动者休息权,委员们纷纷支招:强化司法保护,加大用人单位的违规成本,减少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几率;加强行政力量介入,将保障休息权纳入劳动监察重要内容,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予以严厉查处;突出工会维权职能,如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老板协商休息休假时间等。

  “企业应承担其社会责任,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在关注业绩的同时,不忘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庞晓丽委员认为,真正要对“过劳”治本,关键还在于改变意识,扭转社会普遍价值观。“工作是为了更好地生活,而不是让工作毁灭生活。”她呼吁广大职工把握工作与生活的平衡,首先学会爱自己,再去爱工作带来的成就感。

  “无论是为了保证经济发展速度还是为了提高企业效益,都不能成为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理由。关注劳动者休息权就是关注可持续发展的活力。”盛明富委员说,在立法之外,政府在政策导向上需要做的工作更多。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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