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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详解刑诉法修改:斩断刑讯逼供源动力

2012年03月11日 15:40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8日上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制定、1996年第一次修改之后的第二次修改,被司法界、学术界视为“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又一次飞跃”,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带着网友关心的问题,新华网记者10日专访了两次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

  新华网记者:您如何评价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

  陈卫东:这次修改有100多条,增加了66个条文,可以说每一个条文的修改都是非常必要的。这些条文主要是贯彻了“如何更好地去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关系”的精神,改变了过去着重于对犯罪的打击和惩罚,把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结合起来,在强制措施问题上、证据问题上、在审理程序问题上都贯穿保障人权的精神,方方面面的修改都是巨大进步。

  这次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内容进一步丰富、完善,体系更加完备,在刑事诉讼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方向都有极大提升。我深深感受到,我国司法正在不断地朝着更加人性、理性的方向发展,特别是人权保障水平达到前所未有程度。

  斩断刑讯逼供源动力

  新华网记者: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有许多亮点,其中引起普遍关注的就是有关禁止刑讯逼供,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的内容。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修改情况。

  陈卫东:防范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行为导致冤假错案发生,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要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就是要斩断暴力取证的源动力, 刑讯逼供获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就不会有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除在第43条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外,后面几章中还着力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要说明的是,非法证据排除包含口供排除,被害人陈述和物证等排除,但是重点在口供的排除上。

  这里法律用语是“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针对这个“等”字,我的解释是“刑讯逼供以外的‘等’”而不是“以内的‘等’”,如果把刑讯逼供解释成暴力殴打、严酷肉刑,这个“等”还应包括给犯罪嫌疑人身体上、生理带来巨大痛苦的方法和手段,比如体罚、虐待、熬、饿等都应当视为排除手段。侦查人员、司法人员不按照法律程序允许方法获得证据,而是采取侵犯一个人身心健康、损害人格、尊严的方法,这不仅是对人权的侵犯,也是职权滥用。

  辩护制度有三大进步

  新华网记者: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还对律师参与辩护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修改,这些修改的出发点是什么?

  陈卫东:辩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辩护权是被告人实现诉讼权利最重要的体现。这次对辩护权修改全面衔接了律师法规定,并且还有所推进。

  首先,第一次在中国实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被追诉起就可以请辩护人,实现辩护与被追诉的同步化,这是很重要的进步。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只有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是解答法律上的疑问,提供法律上的建议,仅此而已,没有诉讼上的名分、地位、权利和义务。辩护人是诉讼中的参与人,可以行使辩护人职责。

  其次,对于反响强烈的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遭遇的会见难、调查取证难,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等问题,这次刑诉法进行全面修改。比如过去律师会见当事人,要经过批准,这次修改中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以外的所有案件只要有律师从业资格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当事人委托函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齐全,看守所必须给予安排,时限是48小时以内。

  另外一大进步是律师会见时可以不被监听,这不只是对辩护权的保障而且是对侦查权极大的限制。同时,在律师阅卷和调查取证方面的进步也是巨大的。修改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就可以查阅到案件材料和证据材料;如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掌握的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又不移送的,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调取,保证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

  特别类型案件有法可依

  新华网记者: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还增加一编“特别程序”,请问增加特别程序的出发点是什么?

  陈卫东:四种特殊程序是适应发展需要,根据特殊案件自身特点设计。过去我国审判程序中只有普通程序,所有案件都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但特别类型案件,比如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不是一个刑事案件程序,比如在对成年人的诉讼程序中有很多是不适应于未成年人的。这次增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犯罪嫌疑被告人逃逸、死亡、财产没收程序,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四个特殊程序,构建了当代中国刑事的特别程序体系,这样特别类型案件就有法可依。

  扩大法律援助适用范围

  新华网记者:在法律援助方面,这次修改做出了什么新的规定?

  陈卫东:法律援助在我国多年来发展缓慢,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扩大了受援主体,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首先规定不只是经济困难的和未成年人和盲聋哑人,也规定了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人都可以享受法律援助,这是主体扩大。另外,现行法律规定只有死刑案件才可以申请,而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可能被判无期徒刑的案件,嫌疑人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受援时间范围更重要,以前都是在审判阶段,由法院指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这次规定从侦查阶段开始,这是很大的进步。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判,只要符合条件,没有辩护律师的,一律提供法律援助。所以我可以很乐观的估计,刑事诉讼法本次修改通过实施后,中国法律援助必将有迈出坚实步伐,有巨大发展。(韩元俊 李莹)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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