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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大修引关注 专家称中国不存在秘密拘捕

2012年03月13日 09:1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有关采取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草案在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程序设计上较现行法律的规定更加科学、民主和人性化。

  “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强制措施的规定,有三处涉及通知家属的问题。”樊崇义表示。

  一是监视居住,对无固定住处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在指定的居所进行。并且对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外,草案规定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后的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这一规定比较具体,也比较合理,充分考虑了各种可能的情况。

  二是拘留,草案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三是逮捕,原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贪污贿赂犯罪如有碍侦查的不通知家属。但考虑到公民被逮捕后家属得不到消息是很多人对侦查机关不满意的地方,此次提请大会审议的草案将这些限制删除了,更加彰显出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草案规定,所有批准逮捕的案件,除无法通知以外,都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

  “根据我国现行刑诉法的规定,对于被采取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拘留或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樊崇义认为,原来的这些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办案的需要,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不通知家属的面规定得较大。

  “此次刑诉法修改就这个问题解决得比较科学、民主和人性化。”樊崇义说,第一,对于指定住所的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外,必须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第二,拘留后,草案对不通知家属的情况限制了很小的范围,除两种犯罪如有碍侦查外,其他都应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第三,批准逮捕后,除无法通知外,24小时以内都必须通知家属。

  “草案对不通知家属的情形限制得很小很小。”樊崇义说,危害国家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比较严重,采取非常措施是必要的。

  樊崇义认为,拘留是在情况紧急之下采取的,而这两种犯罪大部分情形下要转成逮捕,而一旦逮捕被批准后,除无法通知外,24小时内就必须通知家属,时间很短。

  “这完全是出于办案的需要。”樊崇义说。

  “我国在刑诉法修改中没有完全取消‘秘密拘捕’”,这是近日网上热议的内容。对此,樊崇义说,不管是原来的规定还是现在的修订,我国都不存在“秘密拘捕”。

  “何为‘秘密拘捕’,通俗的说就是人被抓走以后,几个月、半年或更长的时间找不到人了,蒸发了。”樊崇义说,刑诉法草案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后都必须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不予通知的限制涉及面极小,时间极短。根本谈不上所谓的“秘密拘捕”。

  “草案还增加了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规定。”樊崇义认为,这些都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向前又迈了一大步。(记者李吉斌)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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