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者揭秘刑诉法大修:遗憾保障人权未列入第一条
刑诉法大修全程参与者陈卫东揭秘修法背后
“遗憾保障人权未列入第一条”
时隔16年,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终于迎来了第二次大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80年施行,1996年第一次修改,条文从164条增订为225条。本次修改规模不亚于1996年,并首次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法案。对此本报记者专访此次修法全程参与人陈卫东教授,解读本次刑诉法大修背后的历程。
提交大会审议的已是第三稿
陈卫东透露,本次提请大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是第三稿。去年8月30日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并在网络上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立法机关收到来自公检法在内的社会各界8万多条意见建议。通过对这些意见的不断消化吸收,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总体来说,三稿修改的内容体例上没有根本的改变,总条数还是285条,但很多地方都根据社会各界和公检法的意见作了修改和调整,与去年8月公开的一稿相比有了许多改动。”
陈卫东举例,比如大家强烈关注的逮捕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况就根据各界意见作出了修改。陈卫东表示:“三稿里面,已经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也明确规定了拘留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消失以后,就要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包括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也全部被取消了。”
对律师界热议的律师伪证的责任追究,最新稿也增加规定,要由办理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来办理,不能由原来承办的机关办理,并规定了要及时通知律师所在的协会和律所,“这是比较大的修改。”
保障人权是修法最大亮点
“去年的征求意见稿还没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到法典里面,这次把它明确放入总则第二条。”陈卫东表示,从一稿、二稿到三稿是在不断进步的,“尊重与保障人权”加入可谓本次修法最大亮点。
2004年修改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里程碑意义,“刑诉法作为规范刑事程序最基本的程序法,有‘小宪法’之称,就因为它是与我们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关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这次修法将“尊重与保障人权”明确写入法案,保障了我国在人权事业方面取得的进步。
陈卫东对于草案最终未能将“尊重与保障人权”纳入总则第一条表示遗憾。“第一条是纲领性的规范,能够作为刑事诉讼法的诉讼价值最鲜明的体现,放到第二条就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置于诉讼的任务中了,还是任务之一。”
草案第一条还是延续了之前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对此陈卫东表示,“这条在修改的过程中可以说经过反复讨论,最后达成共识。有不少人提出希望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到第一条,我也觉得放到第一条更好,但是也有不同观点,认为第一条现有的表述并没有什么错,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多少年来都是这么认识的,修改的理由不是特别充分,可能以后还会继续修改。”
“保障人权是总体趋势,也是未来着力要推进的,以前刑诉法的思想是打击为主保护为辅,这次的修正案草案将保障人权放到了更重要的位置,这是本质性的改变。”
限制公权保障私权得到平衡
本次刑诉法大修引发社会强烈关注,陈卫东坦言,不仅他本人,参与立法的所有人士都没有预料到,“同期的民事诉讼法社会上也只有两三千条意见。”陈卫东认为,八万多条意见的背后反映出人们普遍认为公检法的权力太大了,此次草案部分内容又扩充、细化了公权,引发了不满。
陈卫东认为,本次修法实际上细化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法院的权力没有做太大调整,“但不能因此就认为扩充公权就限制了私权。”
“我们力求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之间的平衡,这次保障人权规定了很多内容,打击犯罪也需要做相应调整,二者兼顾。”陈卫东说,本次修法总体力求平衡,但不同的人出于不同的立场就有不同的解读和感受。“侦查机关还觉得现在对它限制太多了太厉害了,老百姓又觉得,你的权力已经这么多了还要权力?立法机关就需要站在更高的层面,客观地审视问题。”
陈卫东坦言,刑诉法修改涉及国家司法权力的配置,涉及公检法几家的关系,既复杂又敏感,“修法其实就是一个各方博弈的过程。”法制的进步是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还不具备一下子达到先进法治国家的条件,“但是现在的规定内容已经一点都不落后了。”
陈卫东认为,应该充分肯定此次大修,修改范围、程度、规模、内容都比较大,跟1996年修订的程度基本持平,“极大地提升了刑事立法和人权保障的水平,限制公权和保障私权得到了一定的平衡,但整个法典的体例从立法技术上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内容需要进一步斟酌,修改的问题也没有到位,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都有需要改进的地方,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陈卫东坚称,一部完善的刑事诉讼程序法应该达到500条的条文数量,目前的285条规模还远不能令人满意。(特派记者 廖文颖)
专题:2012年全国两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