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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聚焦中国职业打假人:应积极看待“知假买假”(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3月31日 13:59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

  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晓茂

  职业打假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目的并非个人消费,因此不应适用法律关于 “退一赔一”或者 “退一赔十”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还是比较细致的,即受该法保护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主体为 “消费者”,二是“为生活消费需要”。

  比如分销商、批发商,购入商品是为了分销、转售,那么即使商品符合 “退一赔一”或者 “退一赔十”的条件,也无法获得相应的退赔,因为他们首先就不是消费者。

  有些个体符合消费者的特征,但是如果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也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比方说,现在网络购物盛行,有些网店的经营者并未注册公司,而是以个人名义订购商品,但目的是在网络进行销售。

  那么,他虽然看似符合消费者的条件,但其购买行为就不应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当然,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经营者有举证的义务,即举证证明该 “消费者”的行为不应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同样地,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为了通过“退一赔一”或者 “退一赔十”获取利益,那么其行为同样不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有人说,这样不是便宜那些无良厂家、商家了么?

  其实,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有时倒可能真的便宜了那些厂家、商家。因为他们通过知假买假,然后找厂家商家退赔,显然属于 “私了”。按照正常的逻辑,厂家、商家在作出退赔时,显然会要求他们不要声张。

  从根本上说,职业打假者的目的是通过打假获取利益,如果真正出于公益目的,显然不应以索赔的方式 “打假”,而应该搜集相关线索,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事实上,除了对消费者的责任外,符合 “退一赔一”或者 “退一赔十”的情形,同样是可以寻求行政处罚的,也只有这些行政机关才依法具有打假的职责。

  当然,那些职业打假人出于利益的考量,对 “假货”特别敏感,也比普通消费者更具备与打假相应的专业知识。

  因此,能否由政府牵头设立某项机制和相应的基金,比如举报奖励制度,给予职业打假人合理的奖励,鼓励他们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协同打假除劣。这样做,显然比放任职业打假人以个人名义打假,同时获取个人利益要好得多。这样一来,他们获取一定奖励也名正言顺,无须再和经营者纠结于是否符合 “退一赔一”或者 “退一赔十”的问题。

  我认为,当打假成了 “职业”,其行为也就显然有别于普通消费者,不再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保护了。

【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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