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罪未成年人保护成难题 媒体吁找“临时家长”(2)
找“临时家长”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就是要解决这个难题。
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这项制度体现在第270条。宋英辉表示,与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相比,第270条将原来的“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改成“应当通知”,如果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时,应当通知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其他成年人到场。
简单地说,这项制度就是要办案机关为那些父母不能到场的孩子找“临时家长”,履行监督、沟通、抚慰和教育等职责。
目前,上海、天津、北京、云南、福建、辽宁、浙江等地的一些司法机关也都建立了此项制度,只是做法各异。
2004年4月,上海市长宁区率先在检察阶段试点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2006年5月向前拓展至侦查阶段的讯问中,2008年3月又将合适成年人参与延伸至审判阶段。相对于上海的“全过程覆盖”,其他地方的合适成年人在场主要集中在侦查阶段和检察阶段。
从调研结果来看,合适成年人主要不是关注讯问过程中涉及的犯罪事实问题,而是从程序上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对未成年人不理解的内容进行解释,对未成年人紧张情绪予以抚慰。
但据何挺的调研,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大多数情况下都以消极的方式在场旁听,以插话的方式打断讯问的情况较为少见。
“从理论上讲,合适成年人应是中立的第三方。”何挺说,各地实践中也都要求“临时家长”不偏向办案机关和任何一方当事人。调查发现,超过7成的办案成员和未成年人认为他们能保持中立,89.5%的未成年人认为他们对维护自己的权利有帮助。
但是,现在合适成年人由办案机关聘请甚至支付费用,他们的中立性能否得到完全保障被打上了大大的问号,“具体案件中,在人员选择过程中应该加强随机性,避免由办案人员直接指定合适成年人,防止少数人集中担任合适成年人”。
调查发现,在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很少有重新犯罪的现象发生。在进行回访的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49名涉案未成年人中,无1人重新犯罪,并且没有其他违法违纪(行政处罚、学校处分等)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