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罪未成年人保护成难题 媒体吁找“临时家长”(3)
在“管护基地”实现取保候审
2010年5月至2011年10月,课题组对司法实践中通过建立管护教育基地(以下称“管护基地”)来扩大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的做法进行了调查。
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公安机关由于警力不足,常使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流于形式。因此,在实践探索中,各地的管护基地工作主要是由检察机关负责推进。
截止到2011年6月15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所辖的7个基层院,分别建立了17家“管护帮教基地”,先后进驻了涉罪外来未成年人147人。
这种模式基本是以爱心企业、学校、敬老院等作为取保候审的社会支持机构,由其为在本地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涉罪外来未成年人提供食宿、工作、教育条件和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管护基地对管护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安排学校学习、提供力所能及的工作机会、进行技能培训、心理辅导,帮助他们确立积极的生活理想和人生目标。
实践证明,这种管护效果显著。在常州市天宁区,43名正在管护基地接受管护的涉罪未成年人中,超过八成的涉罪未成年人认为在管护基地学到的技能对将来生活有帮助,90.7%的人对未来生活持乐观态度。
不仅如此,利用管护基地执行取保候审,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院最终的定罪量刑。
课题组随机抽取了5个管护基地,对在2010年到2011年期间进入基地且已经法院审判完毕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了分析。分析发现,在26名已经定罪量刑的涉罪未成年人中,有2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和单处罚金,轻刑化处理的比例达到92.3%。
“大多数法官表示在作出判决时会参考管护基地出具的情况证明,除非具备特殊情况,通常会判处非监禁刑”。宋英辉说,这些孩子的刑罚轻缓化表现较为明显。
一些规定尚缺操作细则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已进行将近30年,现在终于增加到了《刑事诉讼法》里了。”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说,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
在这次研讨会上,与会的多位专家在肯定刑诉法重大立法进展的同时,对法律规定内容过于原则、操作性欠佳表示担忧。
比如,调查发现,合适成年人参与机制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讯问时在场并未实质性地发挥作用。何挺表示,由于法律缺乏对合适成年人的明确定位,他们很可能沦为形式化的“旁听者”,不能真正承担起各项职责并发挥实质作用。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那这一制度我认为是形同虚设。即使想通过司法解释弥补也无从着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马东用“尚有瑕疵”来形容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在这里打一个不恰当的比喻,立法好比是盖房子,而司法解释如同装修,而有严重缺陷的制度,不仅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必要的装修,甚至可能不得不进行一些垒砖的搭建。”
宋英辉表示,刑诉法第270条的规定,尚需通过可操作性较强的具体规则予以明确和细化,如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合适成年人是否需要在笔录上签字以及对未成年人口供证据效力的影响等。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这意味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原则上不应适用逮捕措施,而应尽可能适用非羁押措施。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是服务于怎么样促进司法的公正。”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熊秋红表示,这种公正既包括加强过程的公正性,也包括提高结果的公正性,比如羁押虽然是一种程序措施,但它又有某种实体性的效果,会影响到最终的定罪量刑。
熊秋红认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往往是实践先行,很多改革的举措,比如说扩大取保候审的使用,是成年人的刑事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和突破口。(记者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