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商局原副局长受贿获刑 嗜购玉石找人埋单(3)
表面勤政
“对工程款不要为难,更不要拖欠”
喀什建工集团中标承建总标的为1000万元的喀什市工商局住宅楼、麦盖提县工商局住宅楼、英吉沙县工商局住宅楼工程后,该集团董事长赵某多次对李建军说:“现在建材涨价,希望你们尽快拨款,这样我们才能正常开工。事后我们会好好感谢您的。”李建军当即答应。他在随后召开的喀什地区工商局会议上向其他领导专门强调:“对建工集团的工程款项不要为难,更不要拖欠。”
有了李建军的指示,喀什建工集团的工程款都是按期正常拨付。之后不久,赵某送给李建军20万元现金。
赵某对办案检察官说:“现在施工单位很难能够按照工程进度得到工程款,建设单位都是一拖再拖。工程竣工后,也不能及时结算工程款。为了让建设单位能按照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不送礼不给钱是很难办到的。我给李建军送钱也是为了能让工商局及时给我们支付工程款。”
2006年下半年,喀什建工集团又中标承建了喀什地区工商局住宅楼项目,合同标的为200多万元。2006年11月的一天,赵某找到李建军说:“这是我的一点儿心意,工程款的事还请您多费心。”然后,他把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手提袋交给了李建军。
2009年11月,赵某到乌鲁木齐出差,打电话请李建军在某酒店吃饭。当时,李建军已调任新疆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席间,赵某送给李建军一张5万元的该饭店会员卡。
案发后,李建军主动坦白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将所有赃款退回。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将其受贿所得155.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李建军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受贿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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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足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而“落马”的广东省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2011年10月27日被广州市中级法院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李启红的丈夫林永安、弟弟李启明、弟媳林小雁及一众同案人员分别获一年零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1年4月6日,李启红在广州市中院受审。据检察机关指控,李启红从中山公用集团原董事长谭庆中处获得该集团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与亲属利用内幕信息购买股票,账面收益高达1983万余元。此外,她还被指控在2006年至2010年担任中山市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收受港币40万元、人民币10万元。
说“法” 监督制约权力是反腐根本所在
在一些因腐败落马的官员思维里,收钱办事成为一种为官的模式,权力成为这些官员敛财的工具;而在一些行贿人眼中,要想办事情,就得处理好关系,就得送钱。腐败官员“卖”的是权力,行贿人“买”的也是权力。近年来查处的贪腐案件无一不证明,凡是存在腐败的地方,都会与权力相关联。权力越集中,越是难受到监督和制约,产生腐败的风险就越高。因此,强化监督制约力度,消除腐败的土壤,是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吕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