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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网络反腐:公共利益是判断侵权与否关键

2013年01月29日 14:25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网络反腐:当公共利益与私权利交锋

  公共利益是判断侵权与否的关键

  网络技术、微博、微信等工具的发展,让“人人都是通讯社、个个都有麦克风”的时代悄然到来。公众的话语权实现了空前普及,一个突出表现便是网络反腐的异军突起和瞩目的成绩。从“表哥”到“房叔”再到“房妹”、“房姐”,很大程度上源于网络引发的民意力量。有人评价说:网络反腐的效果甚至超过了制度反腐,成为反腐力量中的生力军。网络反腐取得的效果令人振奋,但同时也要注意,应将网络反腐置于法律的轨道内,在实现反腐的同时保护公民的人格权。

  保护人格权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和要求

  在网络环境下容易遭受侵害的人格权包括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及法人的姓名权、荣誉权、信息资料权等。

  人格权要求每个人维护自己并尊重他人的尊严、价值和独特的生活方式和秘密,要求个体通过自己独立自主的活动充分实现自身价值。这有助于促进人们在法律的允许下探寻、选择最符合自身本性和意趣的生活方式,充分感受人生意义和自我存在。侵犯公民的人格权会导致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和社会评价的降低。前者包括精神痛苦、创伤、心理恐惧等;后者包括名誉的毁损。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进程即是人类文明的发展过程。

  对人格权的保护不仅体现了社会进步,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以隐私权为例,随着时代的发展,隐私权在信息时代不仅仅是一种消极的不受侵扰的权利,而成为一种积极的、能动的控制权和利用权,充分体现了隐私权人对自己隐私的支配。

  首先,表现为公民通过支配和利用自己的隐私,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本人或者授权给他人将自己的隐私公开化,通过公开隐私为自己赚得利益。

  其次,表现为公民对个人信息资料传播的控制权正日益受到各国立法的重视。在当今信息社会里,个人信息可以通过数字化处理并存储到数据库中,而被进行商业目的之利用。个人信息如不进行有效控制,个人隐私就会在信息商品化中变得透明,人就会丧失基本的安全感。因此对个人数据进行保护的法律就应运而生。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颁布了相关的法律。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加大对公民的信息及隐私的保护力度。

  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问题更加突出

  网络反腐因其具有迅速、自由、范围广等特点成为反腐“利刃”,它的优势可以归结为短、平、快。常见的网络反腐方式有时是几十秒的视频,抑或微博、论坛发言等形式,信息以爆炸似的速度传播,从而可以引发系列的“蝴蝶效应”。这是网络反腐的优点,它避免了因层层审查而导致的不了了之。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会带来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首先网络环境的人格权有牵连效应。比如,在网络反腐中势必要公布腐败者的信息和相关人士的信息,在这些信息中有的并不涉及到反腐,而这些信息经网络的扩大势必会泄露第三人的信息。其次,除特殊情况下网络经营者不需要承担审查义务,而且网上的帖子和举报信,大部分都是匿名的,这种举报难免会因为信息来源复杂而导致真伪难辨,失真的网络反腐可能会因为诽谤、污蔑等而对当事人造成伤害,甚至触犯法律,如构成诽谤罪,或民事侵权等。

  传统中公开发表被视作神圣的一件事,总有负责任的编辑来核实把关,但在网络环境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发表,其受众对象也是开放的,甚至可以是全世界的人,如果在网络反腐中上传的资料不能辨真伪,或者经证实资料为伪证,这种影响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公共利益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对人格权的保护是维护私人利益的需要,反腐则体现了公共利益,是党和国家清除害群之马的重要手段,因此如何引导网络反腐和保护人格权主要是平衡公共利益与私权利的关系。在网络反腐与人格权遭遇“冲突”时,公共利益是衡量反腐行为正当与否的主要考量,在此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对“公共人物”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做法。西方国家对公共人物隐私权适用反向倾斜保护规则的核心原因在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共人物”在西方国家是个很重要的概念,可分为政治公共人物、非政治公共人物,网络反腐中主要涉及的是政治公共人物。

  从其发展来看,公共人物的概念脱胎于公共事务或者公共利益观念,它使得很多人被排除在名誉权法律保护范围之外。其主要作用是平衡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即“公共人物”应该忍受社会舆论更苛责的监督和批评。

  首先,公共人物由于多涉及到公众利益,如政治家的行为多会同国家利益发生联系,即便是一些私生活行为也会涉及到国家利益,因此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将其视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其次,对公共人物隐私权的限制有利于公众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公众有权了解他们所赋予权力的领导人是否值得信赖,这种信赖不仅包括领导能力,而且也包括道德水平。

  第三,因为政治家的特殊地位,其行为往往对公众更具有示范力,因此必然涉及公共利益。

  第四,对于公共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理由还在于其新闻价值和公众的合理兴趣。在西方国家,对于公共人物的隐私权是根据公共兴趣原则进行处理的,即公共人物的知名性,必然导致公众对其个人隐私的关注,而公共人物在这些关注中也获得了一定利益。如政治人物、影视明星为了吸引大家的关注、有自愿散布个人隐私的做法,而这种做法的结果在于公众会对政治人物产生亲近感,对影视明星来说则会取得票房上的收益。因此在法律上,对公共人物和普通人的隐私保护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例如一般人的收入属于隐私,但是公共官员的收入就不能成为隐私;普通公民拥有的股票可以不向外界公布,但是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拥有的股权必须被社会所知。

  公共利益也是判断侵权与否的关键,如在我国台湾地区,真实的陈述事实也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但为了公共利益而散布者则不构成侵权。

  在网络反腐从利器向重器发展之际,相关部门应及时完善针对网络虚拟世界的法律法规,积极引导网络反腐的可持续发展,而广大网民在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讨论和意见表达时,也应多些法律意识,这样既能保护他人也能保护自己。(赵芳芳)

  (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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