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成国企最大犯罪类型 专家呼吁改善制度不公(2)
记者:您认为企业家犯罪的原因是什么?
张荆:企业家犯罪的原因千差万别,分析每一个个案都能找出其特殊的原因,但综合归纳分析,主要有三大原因:一是贪欲;二是信用的违反;三是制度环境的漏洞。
“贪欲”是一种贪得无厌的欲望,以近年来企业家贪污受贿为例,其数额逐年扩大,从最初的几万元,到几十万、上百万,2012年达到了上千万。《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公布数据显示,国有企业家2012年最高受贿金额4747.99万元,全部受贿案中每案平均犯罪所得43.7万元;贪污犯罪最高金额为6500万元,每案平均犯罪所得190.4万元。
百姓们会问:“他们要那么多钱干什么?”这就是贪欲的无止境和扩张性,抑制贪欲办法是企业家信念、良知和守法底线,如果他失去做人的基本信念和企业家基本追求,良知让狗吃了,不愿坚守法律底线,贪欲就会横流。许多白领犯罪者在寻找犯罪原因时喜好强调自己不懂法,但大量的犯罪学研究表明,他们更多是轻视法律,认为地位和金钱可以摆平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认为,犯罪并不是自己不好,而是法律制定的不好。
其次是信用的违反。犯罪学家在为“白领犯罪”下定义时,普遍认为:这是由受人尊敬的企业家、商人和专业人员所为的犯罪,它的基本特征是违反了授权责任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他们将人民和国家托付给他们的权力滥用,违背了企业职工、纳税人和投资者对他们的信任,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私利或小集团利益,因此也把它称为“违背信用的犯罪”,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制假售假、信息诈骗、内部交易、污染环境等。
第三是制度环境的漏洞。
记者:制度环境问题是我们所关注的,您能具体谈一下吗?
张荆:在分析国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的犯罪类型时,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制度环境的影响。《报告》披露的82例国有企业家犯罪中,受贿罪占34.3%,居第一位;贪污罪占21.3%,居第二位;挪用公款罪占7%,居第三位;其次是挪用资金罪、滥用职权罪等。而民营企业家的犯罪类型则截然不同,从121例案件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居第一位,占12.6%;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居第二位,各占6%;其次是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行贿罪等。
为什么都是企业家,国营和民营的犯罪类型却出现如此大差异呢?与各自所处制度环境有关。国企具有垄断性,依附于行政权力获取丰厚资源和财富,国企改革尽管引进了一些先进的管理手段,但传统的“家长制”仍镶嵌其中,“一把手”的权力缺少监督和制衡,致使国企“一把手”犯罪居高不下,企业高管与贪腐相关联的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成为其主要的犯罪类型。
民企则不同,因缺少资源和公权力优势,一些民营企业家通过行贿、非法吸收民众存款等来获取资源和资金,特别是在2008年“金融风暴”以后,不少民企的资金链断裂,致使一些民营企业家铤而走险,从事犯罪活动。从王利荣律师的统计看,2012年,民企中有17例涉黑案件,就是说一些民营企业家通过公权力无法解除困境时,会企求黑社会的帮助,进一步说明民营企业生存环境的险恶。
按道理说,合理的市场经济应不分企业的大小、所有制性质,共享资源、平等竞争,但我们市场经济中,确实存在着制度性歧视。造成企业家制度环境的差异,也导致企业家犯罪类型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