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联大关于叙利亚决议有悖于联合国宪章
由于种种原因,联合国大会2月16日通过的决议未接受一些国家提出的“维和叙利亚”的建议,但它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皮莱报告的基础上,以阿拉伯联盟的解决方案为蓝本,要求叙利亚政府停止其对平民、儿童、妇女等的暴力行为,并按照阿拉伯联盟的方案进行政治过渡。这一决议在联大的通过体现了联合国对叙利亚局势的人道主义干预。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大的人道主义干预是否合法,取决于其是否违背了不干涉内政和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这两个基本原则。
人道主义干预是近年来国际社会流行的词语。它不但适用于国际冲突,也越来越多地针对一国内部的人道主义危机。对一国内部的人道主义危机进行干预,往往有干涉内政之嫌。然而,国际实践的发展使得原本纯属一国内政的事项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国际法的规范,人权保护就是其中一个特别明显的例子。在国际人权法已经成为国际法律体系一部分的今天,保护本国人民的基本人权已经成为了国家的国际法义务。换言之,国家不能引用联合国宪章第2条宣示的联合国不得干涉本质上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事项的原则,来为自己的大规模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辩护。事实上,几乎没有国家会声称其在国内侵犯人权是合法的。既然基本人权保护的问题超出了一国内政的范围,那么联合国大会对这类事项进行干预就具有了合法性。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可以被忽略或者说联合国可以干涉成员国的内政了。国际法院在1986年的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中强调,如果一个国家求助于一个国际法规则本身包含的例外或者可辩性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时,不论其行为是否可以在该基础上证明为正当,这一行为的重要性应是进一步确定而不是削弱该规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道主义干预,是由于基本人权保护超出了一国的内政范围,因而,人道主义干预必须以保护人权不受大规模侵犯为限。联合国的干预若超出了这一限制,干预了本质上仍然属于一成员国内政的事项,就违反了不干涉内政原则。上述联大决议与先前在安理会被否决的关于叙利亚问题的决议草案一样,全力支持阿拉伯联盟的行动方案,强力推动叙利亚内部的政权更替。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剥夺了只有叙利亚人民才能享有的决定其政权的主权,将自己凌驾于叙利亚人民之上,显然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因而有着明显的越权之嫌。
人道主义干预必须遵循的第二个原则就是不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原则。根据宪章的规定,使用武力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是合法的:其一,经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其二,遭受武装攻击时的自卫。宪章第41条授权安理会采取非武力的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第42条进一步授权安理会在第41条办法为不足时,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但是,宪章的这两个条文仅仅是对安理会的授权,而不是对联合国大会职权的规定。根据宪章,采取行动是安理会的专属权力,而联合国大会虽然具有广泛的权力,但在维护和平与安全的问题上只限于讨论和提出建议。再者,这两条的规定只适用于对国际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叙利亚的局势由政府与反对势力的对抗引起,并未超出其领土范围,也未形成叙利亚与邻国的争端。所以,即使是安理会也不具有对叙利亚进行武力干预的合法授权。
自卫是除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之外唯一可以使用武力的合法理由。宪章第51条确认,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根据该条的规定,自卫权是国家的“自然权利”,但这种自然权利必须在“受武力攻击时”行使。叙利亚的国内局势当然未构成对他国的武力攻击,因而即使是出于人道主义干预,任何其他联合国成员国均无权对其使用武力。上述联大决议与近日被否决的安理会关于叙利亚局势的决议草案一样,完全不能排除日后其他联合国成员国对叙利亚进行武力干涉的可能性,因而与联合国宪章的原则背道而驰。
当然,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基于人权保护目的的非武力制裁行动是否违反联合国宪章,这是引起学者之间和国家之间广泛争论的问题。在叙利亚问题上,受到上述联大决议支持的阿拉伯联盟的方案中也包含对叙利亚的非武力制裁要求。然而,作为一个政治问题,这种非武力制裁的效果是必须考虑的。事实上,究竟是叙利亚政府一方单独地,还是政府与反对势力双方均采取了武力或者从事了侵犯基本人权的活动,这是一个有待查明的问题。所以,简单地对政府一方施加压力无助于叙利亚危机的和平解决。更有甚者,一些西方大国不惜出钱出力,帮助叙利亚反对势力推翻现政府,从而实现所谓“民主变革进程”,这非但无助于解决叙利亚危机,反而会促使已经复杂的情势变得更复杂。只有严格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原则,联合国才能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达到保护基本人权的目的。(司平平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