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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在谈到维护记者权益时,柳斌杰表示,只要记者实事求是地报道,任何时候都不能作为诽谤、诬陷的证据。如果记者反映的是真实情况,就应该受到保护。因为记者只能进行采访和报道,他不是法官,无法核实和判断事实证据。所以对记者正当的采访要求要予以保护。
就在这篇报道见报的同日,几家媒体报道了郭德纲邻居再打记者的新闻。8月11日,3家媒体记者采访郭德纲别墅违建拆除情况时,受到郭德纲邻居威胁,一名记者被打。打人者甚至声称“见一个打一个”。如此嚣张的言行,比郭德纲的徒弟还要过分。尤其是在郭德纲徒弟打人事件已处于舆论风口浪尖之际,这些人敢再打记者,公然挑衅公众舆论的暴力行为,其胆量从何而来?难道,打记者正在成为一种抵制舆论监督的“习惯”?
近期,屡屡发生记者及媒体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有些公众人物或者公司,蔑视媒体的权利和记者的尊严。如霸王公司人员冲击刊登其负面新闻的报社,郭德纲徒弟殴打前去采访的记者,均属此类情况。他们仗着自己有钱、有地位、有名声,就不把记者和法律放在眼中,视暴力为当然。
另外,还有一种是靠权力“打”(击)记者。有些官员利用公权力打击、报复记者的行为,近来并非少见。如前段时间,记者因报道紫金矿业负面新闻,被当地公安部门上网通缉。更早,有地方官员因为记者报道了当地或其本人的新闻,就以诽谤罪为名进京拘记者。
对一些侵害记者正当采访权及媒体报道权的做法,柳斌杰署长的表态是一种严正的回应。而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柳斌杰署长的说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阐述了对“无法核实和判断事实证据”的报道的保护或容忍原则。对此,国际通行惯例也认为应持“必要的容忍”原则。不论是公权力机构、公众人物还是社会各界,如能如此对待记者与舆论监督,那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打记者”事件就会大大减少。
新闻报道既是媒体的工作职责,也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对这一点共识的强调与重复,早已不可胜计,但是为什么对媒体权利侵害的现象依旧上演?这固然表明,我们所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社会转型期更加复杂的权力或利益格局的事实,但它同时也让人深思:一直以来,对媒体权利的保护,我们是不是说得太多而做得太少?
如何建立起一种权责对等的机制,需要有更具体的措施与法律保障。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柳斌杰署长的这一段话:“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如何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在已出台的法规规定基础上,尽快出台关于规范新闻采访秩序的意见,包括规范采访活动中相关联的党政部门、新闻单位、新闻记者、新闻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规范媒体自身行为等。”
这无疑是必要之举。而除此之外更值得期待的,则是加快新闻媒体及舆论监督的立法进程,以法律来表达真正的保护与规范。
当然,与此同时,媒体与记者也应该加强自律,珍视手中的权利与话语权,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采访等职务行为中,体现出更高的职业精神与专业素质。如此方能赢得新闻当事人以及社会的尊敬。
参与互动(0) | 【编辑:朱鹏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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