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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广东省检察院举办“充分发挥反渎职侵权职能,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座谈会,来自司法系统、法学界的代表齐聚一堂,探讨新时期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点热点,及如何建立查办和预防结合的长效机制等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渎职侵权犯罪作为最严重的腐败现象之一,日益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介绍说,广东针对新时期渎职侵权犯罪特点,积极探索查办和预防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近5年共立案侦查1590件1729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近12亿元。
记者了解到,2005年以来,广东全省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共造成1382人死亡、140人重伤;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责任事故时有发生,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55亿元。据统计,渎职侵权犯罪造成的个案损失是贪污犯罪的17倍。
七成渎职案涉及受贿
环保、计生、医疗等公益性行政部门也频频发案
“渎职侵权犯罪是发生在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中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权,甚至滥用职权,不仅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阻碍和破坏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责任事故。” 广东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黄维玉说。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傅作庆滥用职权案就非常有代表性。傅作庆在收取了申请执行人50万元的贿赂款后,在明知被执行单位已主动履行完法定债务的情况下,仍强行拍卖了被执行单位的厂房,造成该企业损失280万元。
“目前,渎职犯罪的行业性、部门性特点十分明显,大案要案突出,窝案串案不断发生。”广东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杜言告诉记者。据统计,2005年之前,广东省检察机关反渎部门立案查处的673件渎职犯罪案件中,重特大案件有228件,占34%。到2005年,上升至42%。而目前,重特大案件的发案率还在进一步上升。据统计,2010年1至7月,广东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535件。立案侦查217件249人,同比分别上升18.6%和22.1%。
以往,工程建设、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司法等是渎职侵权犯罪的易发多发领域。“而现在,随着政府不断调整及强化行政机关的公共服务功能,以往较少发生渎职犯罪的一些公益性行政部门,如环保、计生、医疗、教育等部门也频频发案。”广东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副处长郭某某、副处级民警卢某某等5人滥用职权、受贿案,采取直接打印准迁证的方式帮他人办理准迁证,导致不符合落户条件的114户300人落户深圳。
记者从广东省检察院典型案例选编中发现,以渎职侵权罪名与受贿罪一起起诉判决的案件占了其中的七成。部分渎职犯罪涉及权钱交易,尤其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犯罪大多与贿赂犯罪交织在一起。
“口袋为界论”造成取证难
有些领导对渎职侵权犯罪危害性认识不足,甚至公开说情、偏袒庇护
“‘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严重制约和影响反渎工作健康发展,影响案件的依法及时有效查处。”杜言深有感触地说,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容易被忽视,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存在“三难一大”难题。
据介绍,渎职侵权类的职务犯罪不同于其他刑事类案件,许多是领导干部因为过失而造成事故或损失,所以比较容易得到同情和谅解,而犯罪嫌疑人也往往以“花钱买教训”、“好心办坏事”等借口为自己开脱。另外,由于此类犯罪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涉及环节较多,责任相对分散,危害结果容易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
广东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有些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不把渎职当违法,不把渎职当犯罪”,认为只要不牟私利、不揣腰包,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甚至为嫌疑人公开说情、偏袒庇护。此种“口袋为界论”给反渎机关取证带来难度。
有些部门和单位对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检察机关,往往以党纪政纪代替刑事处罚,是渎职犯罪处理难的原因之一。有专家认为,这是由于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
“渎职侵权犯罪对腐败案件的危害起到叠加作用,检察机关要加大力度,下大力气消除社会普遍存在的误区。”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书记刘富才说。
发挥“良医治未病”作用
要加强同步预防力度,立法的完善是推进反渎工作的重中之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了破解难题,广东省检察机关反渎部门不仅强化了自身办案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还加大了与纪检、审计、行政执法等部门的联系,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为发现线索与查办案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检察机关对媒体披露的事件要第一时间关注、介入调查,要真正发挥‘良医治未病’的作用。通过预防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敢胆大妄为。”广东省纪委副书记梁万里强调,特别要加强对药品、质量监督、环保、国土等关系国计民生重点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的同步预防力度。
有关专家也指出,一方面刑法关于渎职犯罪构成要件,如徇私情节、危害后果以及量刑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执法不统一、认识不一致。另一方面,一些危害严重的渎职犯罪定刑偏低。渎职违法性认定受相关执法部门法规、规章及政策的稳定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影响。
但立法的完善仍是推进反渎工作的重中之重。有关专家建议,特别是针对一些直接经济损失不大或难以估算但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渎职行为,应尽快通过立法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后果以及量刑标准予以明确,让检察机关在查办过程中有法可依。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也是提高反渎职侵权执法水平,确保公正廉洁执法的前提。截至今年7月20日,广东已有省检察院和16个市级院、41个基层检察院敞开大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界进来视察,积极推进“阳光检务”反渎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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